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
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11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和涉老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意见》的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动我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为贯彻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促进农村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
各市、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把农村老龄事业纳入镇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各市、区要切实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江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将每年按每个老年人口提取3元的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镇、村也要按照各自实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同级老龄事业发展。
三、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按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求,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尚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在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上报;已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市、区,要抓紧上报备案,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采取农村退休金、股份分红制度、养老互助金等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5]85号)要求,对符合救助规定并经当地镇级扶贫或民政机构核定的贫困老年参合人员(含低保户、特困户等),纳入优先救助范围,并积极协助其办理救助手续,个人负担医疗费年累计超过2000元的,按照《关于修订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08]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围绕创建卫生城市(镇)、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以及防病工作等重点,通过举办专题卫生知识讲座、文化娱乐活动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农村老年人防病治病意识。
(三)落实老年人就医优惠政策,对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到卫生院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可开展免费体检服务。
五、切实做好农村老年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确保“五保”的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年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确保“五保”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广泛发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养老事业,通过“五保”助养、包养等方式,将农村养老事业推向社会化;将农村老年人定为临时救济的重点对象,及时帮助农村老年人解决生活、治病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加大慈善助老的力度,通过由慈善会向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进行节日慰问及提供特殊困难援助等途径,不断提高农村老龄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
六、着力构建农村为老服务网络
在“十一五”期间,各市、区要依托镇级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积极拓展老年服务功能,力争全市80%以上的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为老服务机构;将“星光老人之家”逐步从城市推向农村,使我市30%以上的村拥有一所老年文化活动和服务站;加强农村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农村老年人协会要严格按照“三化、七有、八必访”制度建设,普及率要达到100%。
七、进一步健全为农村老年人服务的法律保障体系
各市、区要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的建设,全市各镇要100%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村要100%成立调解委员会,为广大农村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把普及老年法律法规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一项主要内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