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机动车排气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绿色江门的总体部署,通过加强新车控制、在用车管理、油品供应和道路管理等措施,逐步建设全市绿色交通体系,切实控制尾气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1.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管理全面、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油品控制,逐步淘汰高排车辆,改善单一车辆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改善在用车排气污染水平;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2.到2010年,实现全市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辆排气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减少排放。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
(二)加强在用车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2010年底前,实现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在2008年12月底前,实现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全部通过省环保局检测委托评定。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车辆进行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加强对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的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的监管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及时调度下线维修或更换发动机,确保2010年全市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排气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审查制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的,不得出具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及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车管业务。对列入高排放目录的车辆,年度检验不合格并经维修仍然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机动车报废标准取消其车辆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行驶。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气检测不达标、技术等级评定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督促用车单位建立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加强车辆维护。
5.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意见书,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将机动车送报废回收企业强制解体。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及公交车提前报废,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6.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根据省环保局公布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对全市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7.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维修机构许可审查。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从
2012年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制订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汽油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我市工作方案,并按照省制订的汽油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组织实施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发展可持续交通系统。
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建立城市公交优先的可持续城市交通体系,改善城市道路网,通过畅通道路交通、减少机动车的怠速运行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市交通局负责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网络配置,提高市民公共交通使用率,大力倡导各运输公司使用清洁车用能源。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收集的数据及时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齐抓共管机制。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其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处理制度。
1.通过12345政府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和受理群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举报。对被投诉的机动车,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协调处理。
2.收到投诉排气超标的车主(单位)应及时将车辆进行整治,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治后的车辆送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排气进行复测;对多次被投诉且经查实排污超标的车辆将严格禁止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市交通局负责对公交、出租、单位车辆进行跟踪处理;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私人、个体运输车辆进行跟踪处理。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市、区和有关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