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报告工作的意见
江府办[2008]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我市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加强值班的通知》(粤办明电[1995]33号)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但目前我市只有少数市、区政府和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为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各市、区政府,各单位特别是市应急委下设的七大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要全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江门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各电信营运商等与应急工作密切相关的企业单位,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要实行领导同志带班制度。
二、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近年来,各地、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为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拓宽信息报告范围,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切实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被动局面,市政府决定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纳入各地、各单位向市政府报告信息的范围[详见《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标准(试行)》,附件],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三、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凡达到《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标准(试行)》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6]106号)的规定,在事件发生后75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主动与报告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联系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江门市政府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 (抄送)指引》办理,对达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信息,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随时追踪,根据事件进展续报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各有关市、区政府和单位要将详细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以书面报告为主。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采用电话或口头方式先行报告,随后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各地、各单位以电话或口头方式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为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省工作的效率,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急办将依据各地、各有关单位电话或口头上报的信息内容,先行口头上报省政府应急办,随后再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补报的书面材料草拟书面信息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四、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委办明电[2008]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记录、传递、处理、报送、跟踪、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准确、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将严格按照市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28号)的要求,在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地、各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