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市区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4号)和《江门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市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市区的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以下条款中的“市”指市本级,“区”专指新会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没有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由其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租住公房的家庭,采用租金核减方式减收公房租金。申请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方式。
第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家庭应符合《管理办法》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五条 购买房改房(房改房指按“三三制”、“标准价”、“商品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单位已补贴购建个人住房)后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二)项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如确需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退出原承租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是按照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和家庭人口确定。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的调整,由市(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房产局等部门拟定,每年1月份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一)人均住房补贴面积:低保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与实际人均住房的差额面积(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补贴面积 = 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实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数为计发补贴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月租赁住房补贴=(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家庭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月租赁住房补贴=(市场租金单价-廉租住房租金单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原房改房面积)。
第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的申请程序,申请人自收到《江门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区房产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又无正当理由的,视同自动弃权。
第十条 市(区)房产局根据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情况,每半年向市(区)财政局申请一次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局将款项分别划至蓬江区和江海区的房产局,新会区的由区财政局将款项划至区房产局。
第十一条 各区房产局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将租赁住房补贴存入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帐号。
第十二条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持《江门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书》,直接到辖管房管所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月租金核减计算公式:
未达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核减 = 原公房租金 - 廉租住房租金单价计得租金
已达或超出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核减 = 原公房租金 - 保障面积内廉租住房租金 - 超保障面积部分的公房租金
第十四条 各房管所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情况每月报市(区)房产局,市(区)房产局每年1月将上年度租金核减情况报市(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当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向所在区房产局提出停止租赁住房补贴或向所属房管所提出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六条 市(区)房产局和民政局不定期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由市(区)房产局责令退回所领的租赁住房补贴或核减的租金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房产局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