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8]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境内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协调(铁路建设项目仍按原架构和分工运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及项目沿线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市领导小组在市交通局设立督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和督办解决。
项目沿线政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等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依法按时交付建设用地,同时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逾期未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主动向市督导组作书面说明,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督导组负责督促落实。我市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沿线政府完成任务的奖惩激励机制。
二、通力合作,配合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江门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市、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重点项目做好有关报批工作,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并积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程。
三、突破难点,加快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若干意见》要求,落实制定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征地留用地操作办法,以利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的实施;市劳动保障局要协助各市、区政府尽快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确保项目用地报批条件完善。
在我市范围的国家和省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在县级行政区范围进行补划,如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没有适宜耕地可供补划为基本农田,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向江门市政府申请跨县级行政区进行有偿补划。
要创新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式,各市、区政府和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通过开发未利用土地、将低效园地及山坡地开发整理成为耕地等办法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国土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或自行开垦方式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好先补后占。
四、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作用。一要加强指导、协调国土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用地资料上报等有关工作,必须按照省的要求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提交建设用地。二要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发展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房屋拆迁问题。对重点项目建设范围的建设用地,根据被征用地的批准用途,并区别于商业项目用地实施补偿安置。同时,加强宣传发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三要做好需我市配套出资的资金筹措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可采取政府统贷统还方式建设,或按有关规定交由国有交通企业建设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