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门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为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各市、区政府责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积极稳妥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依法落实教师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分类登记。根据各市、区代课教师的实际,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分门别类实名造册登记并公示,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提供准确的数据。
(二)以人为本,分步实施。采取考试录用、转岗培训、辞退等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对代课时间长、学历达标、具有教师资格、工作表现优秀的代课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三)积极稳妥,标本兼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同时,建立防止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主体,强化责任。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以各市、区政府为主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体系。
三、对象范围
四、工作目标
全市2010年底前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在2008年底前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台山、开平两市在2009年底前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恩平市在2010年底前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在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期间,各地仍在聘用的代课教师应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后,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代课教师问题出现反弹。
各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步伐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五、解决办法和工作步骤
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分类解决。除恩平市参照省实施办法执行外,其他市、区采取录用、转岗、辞退等措施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
对全市代课教师进行全面核查和登记,建立代课教师的实名台帐,准确掌握代课教师情况,为制订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二)确定指标。
1.核定本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空编数和后勤服务人员空缺数后,结合现有代课教师情况,确定本地区招录指标。
2.结合《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要求(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确定转岗指标。
(三)招录考试。
1.招录条件:
2.组织考试:各市、区组织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的代课教师报名,并做好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代课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组织)全市统一的招录考试。各市、区根据招录指标,按成绩确定拟招录人员并予以公示。
(四)转岗考试(考核)。
各市、区对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和未通过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组织参加市或各市、区举办的转岗为后勤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再根据转岗指标,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
招录考试体现以人为本,分步推进原则。各市、区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和未通过首次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经过免费培训的代课教师可再一次参加市或各市、区组织的招录考试或转岗考试(考核)。
(五)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各市、区教育部门对拟招录人员进行审核,经体检合格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招聘)手续;聘用程序按粤机编办[2008]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辞退人员。
对未被招录(招聘)的代课教师,由各市、区予以辞退,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社会保险问题按省制定的办法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落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期完成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目标。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招录(招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精心组织转岗考试(考核)和培训,认真做好代课教师辞退工作,确保程序依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编制管理。
建立全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行教师实名制管理。各级编制部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的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和代课教师并存的现象。各市、区招录的教师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招录进教师队伍。对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情况需要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各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要求,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聘期不得超过1年。
(三)经费筹措和管理。
各地要积极想办法安排和筹措经费,保证落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所需资金。在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过程中,不得减少本应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和财政应安排的教育支出。对首次未通过招录考试和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进行培训所需经费要专项安排;对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市财政根据财力对困难市、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督导检查。
加强对各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的责任考核,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实行政府一把手问责制,并建立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对不按期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或出现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规聘请代课教师的,要追究当地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校校长的责任。
各市、区根据本工作方案,制订本地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