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
支付监控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
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切实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减少和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整体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78号),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因违法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企业工资监控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及时介入、教育疏导、快速处理、原地解决”的原则,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困难,已出现拖欠租金、水电费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无故将机器设备、原材料及产品搬离生产场地的企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监控。没有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所有企业必须在每月最后1天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报告表》报送到所属镇(街道)查核,汇总后交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企业不按要求报送《工资发放情况报告表》,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所在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报送或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进行处罚。各镇(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每3个月至少要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1次巡查,通过查看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行为。对已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督,及时将资料情况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劳动保障局。如因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而造成监控不力,在本辖区内出现1家企业以上(含1家,下同)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下同)的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监控不力而导致辖区内出现1家企业以上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情况的,属地市(区)劳动保障局长要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公开道歉,并在媒体公布;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6个月情况的,江门市劳动保障局长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到省以上(含省)越级上访的,属地市(区)劳动保障局长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以下(含基本称职),因此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属地市(区)劳动保障局长应引咎辞职,对江门市劳动保障局长亦追究相应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控不力:1.在管辖范围内没有及时发现整体拖欠工资情况,致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更严重情况的;2.发现整体拖欠工资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致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更严重情况的;3.因职权范围所限对整体拖欠工资案件无法处理,但不及时上报,致出现连续整体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或更严重情况的。
(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银行发放工资的联网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全国化网络平台实施监控。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按照《企业拖欠工资信息表》搜集辖区内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名单、原因、时间、金额、人数等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以便在企业融资时,金融机构予以甄别和约束。要推行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办法,对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当月无法发放工资的,由所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将欠发工资的企业信息于每月底前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便及时查处。
二、完善和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地区通过各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公布举报、投诉电话(12333),设立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信箱和窗口,制作《劳动保障权利告知牌》并发放到所有企业。企业要将《劳动保障权利告知牌》张贴在本企业宣传栏或显眼位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和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交办的投诉、举报件要尽快办理,确保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拨出专款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健全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周转金和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建立健全欠薪周转基金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印发关于江门市保障外来工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4]110号)精神,建立和健全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周转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均要拨出专款,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欠薪周转基金专户,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处理劳动突发事件欠薪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集体上访、罢工、堵塞交通行为的劳动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处理劳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平息劳动者激动情绪,稳定局面,调查核实劳动者欠薪人数、欠薪总额等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的现有资产、设备及产品等方面的调查取证核实工作,必要时可通过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代表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因各种原因致使人民法院不能马上对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后的资产、设备、产品(货物)进行拍卖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先启动欠薪周转基金用作垫付员工工资,以解决员工的食住困难,待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拍卖资产、设备、产品(货物)后,再将垫付的款项归还给欠薪周转基金专户。
(三)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区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订的《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落实措施,严格把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把好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关,防止工程项目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
四、认真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和力量,切实解决交通工具等办案需用设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尽快立案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及时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欠薪综合治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会、信访、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宣传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地发生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对拖欠劳动者1个月工资或以上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宣传部门要定期在媒体上刊播劳动者维权公益广告;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每月要将新注册和注销的企业情况报送所在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行部门要及时把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对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实行市场清出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江门市欠薪信息快报(每2个月制作一期)发送到有关部门,互通情况,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欠薪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