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局关于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江府办[2009]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制定的《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市经贸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加快我市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粤办函〔2009〕49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放开经营、方便群众的要求,加强前瞻性、全局性、科学性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布局,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竞争适度、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体制,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规划目标
在保障合格猪肉供应的前提下,调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整合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源,减少数量,改变目前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多、散、小”现象,力争用5年的时间使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现有130家减少到68家;鼓励屠宰企业做强做大,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肉品可追溯,促进肉品诚信流通、安全消费,保障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
三、规划原则
(一)合理化原则。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保障城乡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屠宰资源,充分考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间距离,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适当集中,防止重复建设。同时,不断提高肉品配送能力,提高肉品配送率,方便群众消费。
(二)标准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生猪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升级改造,提高档次,扩大规模,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协调发展的格局,实行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科学化、加工规范化、效益最佳化。
(三)无害化原则。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加大防疫力度,强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四、规划布局
(一)依据原则。根据粤办函〔2009〕49号的精神,各市、区城区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各镇(街道)保留或整合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市设置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为68家,其中市级2家,县(市、区)级4家,镇(街道)级62家。
(二)规划布局。设置规划各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为:蓬江区3家、江海区1家、新会区13家、台山市19家、开平市14家、鹤山市6家、恩平市12家(详见附件1、附件2)。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9年)。扶持各市、区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升级,积极向省争取并申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改项目;建立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市、区调整和完善生猪屠宰厂(场)规划设置,调整、压缩现有生猪屠宰厂(场)的数量;严格按《条例》等规定标准审核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和定点屠宰证书。各市、区要加大屠宰厂(场)整合力度,关闭重复建设、屠宰设施落后、卫生及环保条件差的规划外屠宰场(详见附件3);对规划外的但确需暂时保留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可实施过渡性管理(详见附件4、附件5);按照省制定的《广东省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在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源基础上实行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厂(场)管理制度,以解决当地群众食肉供应问题。
(二)第二阶段(2010年至2011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猪屠宰公益事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设施、环保设施及检测手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升级改造,配备肉品检验设备、肉品配送车辆,达到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星级标准;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等有效方式整合资源,依法依规关闭规划外的屠宰厂(场);同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并重点培育一批品牌肉品,使品牌肉在全市市场上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第三阶段(2012年至2013年)。依法依规关闭规划外的镇级屠宰厂(场);进一步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完善冷链配送和小型屠宰厂(场)管理制度,满足全市各地肉食市场的需求;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加强边远和农村地区的肉品配送。通过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提升定点屠宰厂(场)设备条件,使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商务部规定的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三星级标准,县(市、区)级、镇(街道)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标准,全市实行机械化屠宰、信息化监管。
实现此规划目标后,进一步整合屠宰资源,减少屠宰厂(场)数量,扩大屠宰规模,并大力发展一批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企业,努力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屠宰厂(场)设置管理。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组织工商经贸、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科学规划本地区生猪屠宰厂(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各市、区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市经贸部门,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明确生猪屠宰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动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宰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保护猪肉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关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规划外生猪屠宰厂(场)的关闭工作。
(三)加强屠宰厂(场)整合,提升肉品配送能力。
各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面积、常住人口、屠宰厂(场)屠宰能力等状况,并将当地农场、林场、华侨管理区等纳入规划范围,合理布局定点屠宰厂(场);各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屠宰厂(场),对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以配送形式解决当地肉品供应问题;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屠宰,鼓励有资质的屠宰企业扩大肉品配送覆盖率。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定点屠宰厂(场)要把生猪进屠宰厂(场)及猪肉出厂(场)的检疫检验结果等信息,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生猪养殖、购进、屠宰、流通、消费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监管,实行肉品流通监控和可追溯制度。同时,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运行状况做好预警预测工作,保障猪肉市场运行正常。
(五)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提高准入门槛。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小、分级管理、污水排放、检验人员配备等条件设置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屠宰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择优扶强,促进建立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三是逐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商务部、省经贸委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星级认定工作。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高等级资质发展,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肉品配送,推进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等服务体系。限制和逐步淘汰落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六)加强环境保护。
各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状况,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和整治。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应依法予以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生猪屠宰加工模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沼气工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保温箱节能等成熟技术。
(七)加强动物防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必须取得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限期整改。
附件: 1.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数量表
2.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明细表
3.2009年关闭的屠宰企业名单
4.过渡至2011年的屠宰企业名单
5.过渡至2013年的屠宰企业名单
附件: 1.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数量表
地区
| 现有屠宰厂(场)数量(家)
| 规划屠宰厂(场)数量(家)
| ||||||
市级
| 县(市、区)级
| 镇(街道)级
| 合计
| 市级
| 县(市、区)级
| 镇(街道)级
| 合计
| |
蓬江区
|
|
| 7
| 7
|
|
| 3 | 3 |
江海区
| 1 |
|
| 1 | 1 |
|
| 1 |
新会区
| 1 |
| 21 | 22 | 1 |
| 12 | 13 |
台山市
|
| 1 | 60 | 61 |
| 1 | 18 | 19 |
开平市
|
| 1 | 16 | 17 |
| 1 | 13 | 14 |
鹤山市
|
| 1 | 7 | 8 |
| 1 | 5 | 6 |
恩平市
|
| 1 | 13 | 14 |
| 1 | 11 | 12 |
合 计
| 2 | 4 | 124 | 130 | 2 | 4 | 62 | 68 |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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