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八日
江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全面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现制定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落实和完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以及《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2006]61号)、《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江府办[2008]71号)、《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江府办[2008]86号)等政策法规文件。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四、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
(一)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演练、解读、评估等情况。
(三)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包括市、县两级以及部门(单位)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立项报批、中期评估等情况。
(四)“四预”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监测预警系统、预报体系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查等情况。
(五)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包括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的制定和视像会议系统、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等情况。
(六)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
(七)宣教培训落实情况。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应急手册》宣传、开展培训等落实情况。
(八)示范点建设情况。包括出台相应方案或文件,督促指导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九)贯彻上级要求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或会议要求的情况。
五、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领导下,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凡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考核内容没有达到总考核内容80%的单位不参与评选);考核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89分的,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每年11月,由被考核单位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应急办。每年12月,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考核,并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实地考核结果和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报市应急委审定后向全市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切实做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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