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
社会组织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9年5月25日)
江办发〔2009〕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全面发展,结合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粤机编办〔2009〕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措施,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总体目标是:2013年前,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形成科学、有效、规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和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争当我省重点发展区社会组织建设排头兵。〖JP〗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1.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意见》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的精神,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移的具体方案报市编办。市编办会同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法制局,以社会组织有承接能力和有法律、法规依据为前提,对政府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职能转移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审定同意后,选择部分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社会组织作为试点,稳步推进,条件已成熟的,可结合即将展开的政府机构改革,在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职能转移事项。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法制局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排在第1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调整优化布局结构。
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监督、指导、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准入,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在2010年底前,逐步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3.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领域先行先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稳妥起见,可先抓试点。此项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由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设立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对达到规定条件(另拟定标准)的社会组织进行资助、奖励。探索在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计划安排中立项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此项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除通过增加公益积累、承担政府转移事项、发展会员等措施壮大自身实力外,在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由职能部门牵头,在2010年3月前制定工作方案。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江门银监分局、中行江门分行负责。
5.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1)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此项工作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2)制定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相关政策。主要是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此项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由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负责。
(3)制定社会组织中有关人员参政议政的有关政策。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人员参政议政。此项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负责。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完善诚信自律机制。
结合不同种类社会组织的实际,健全、完善省《意见》中指出的“六个机制”,2009年底前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负责。
2.加强从业队伍建设。
社会组织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功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按照省即将出台的政策,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政策。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
3.加强党的建设。
参照省社会组织党工委的模式,于2009年底前,成立江门市社会组织党工委。2011年之前,各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也要成立党工委。今后,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登记管理部门应要求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在年审时,社会组织要向登记管理部门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的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负责。
4.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规范和改进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规范登记管理。
今后,对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公益服务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对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等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2.对有关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政府各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的做法,对下属各事业单位进行研究分类,将其中归类为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咨询经纪类、鉴定评估类、公正仲裁类的事业单位以及承担非强制性的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逐步引导向民间性社会组织转变。操作上可先由主管部门对下属各事业单位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按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的精神,以社会组织有承接能力和有法律、法规依据为前提,对条件已成熟的可提出整体剥离和脱钩的具体方案,报送市编办。市编办会同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法制局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编委审定同意后,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逐步扩大实施。2009年启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市法制局、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3.改进和完善监管方式。
(1)明确政府监管职能。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和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和监督各项政策的执行和实施;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提供服务;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和业务活动等进行业务指导,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强化日常监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积极提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建立综合监管机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建立、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有机结合起来。此项工作2010年3月前完成,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4.创新监督和管理方式。
(1)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还要建立等级评估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中介活动中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会计报表、虚假评估、虚假鉴证、虚假信息等失信和违法行为。此项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2)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社会组织奖惩办法,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物质奖励从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中支出)。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撤销等处理。此项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凡法律规章有规定要信息公开的,相应种类的社会组织均要在报纸、网上、公开栏等媒介上公开,并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市政府在《江门日报》开辟政务信息公开专版(不定期出,由市财政出成本费),政府需公开的有关信息和社会组织需公开的信息等统一登载于该专版。此项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信息产业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江门日报社、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2.各单位各部门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分工任务。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深入搞好调研,摸清有关情况,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完成好分工任务。特别是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协调配合单位做好工作。
3.建立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参照省做法,成立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纠风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贸促会组成的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作为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的桥梁。政府在制订涉及社会组织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应主动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社会组织工作联络员制度,市直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主要职责是: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专人联系、沟通信息;与其所在部门所主管(指导)的社会组织专人联系、收集汇总情况、传达信息等。此项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由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
(二)充实工作机构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1.充实工作机构力量。
各级凡未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工作机构的,要想方设法落实机构,并充实人员。
2.不断提高登记管理部门人员综合素质。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能力。要把好“准入”关,使以后进入登记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素质。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