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
住房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承租廉租住房优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江办发[2008]10号)的规定,对承租廉租住房的三类优待对象给予补贴优待。对第一类低保家庭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廉租住房租金100%的补贴;对第二类低保家庭的优抚对象给予廉租住房租金80%的补贴;对第三类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廉租住房租金50%的补贴。廉租住房租金金额凭房管部门的收款收据确定。
第三条 申请人凭户籍簿、身份证、复退军人证、烈军属证、低保证、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民政局领取《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具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市(区)房产局复审、民政局审批。
第五条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编制《--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名册表》(附表2)和《--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统计表》(附表3),报所在市(区)财政局审核后,蓬江区、江海区的经费由江门市本级财政与区财政按财税共享比例分担,先由区财政垫支,两区财政局将经费划拨到所在区民政局,其余各市(区)由当地财政局将经费划拨到所在市(区)民政局。各市(区)民政局再将经费划转至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六条 江门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财政按财税共享比例分担的经费,由江门市财政按以下程序划拨:蓬江区、江海区民政局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区的《--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名册表》和《--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统计表》报江门市民政局汇总,江门市民政局编制《江门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名册表》和《江门市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统计表》报江门市财政局,由江门市财政局按上述分担的原则将经费划拨到两区财政局。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凭房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收据,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廉租住房优待对象。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