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府办[2009]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开始,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协同有序、运作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不断完善队伍的学习、培训、演练、管理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建设原则
(一)整合资源,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队伍资源,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队伍的建设,先急后缓。应急队伍的规模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把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建设的社会化程度。
三、适用范围和队伍分类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意见。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等骨干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村(居)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分为: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由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指由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四、建设内容的标准
(一)市和各市、区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1.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为依托,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来定。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安排专项资金,及时增加、更新各种应急救援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强化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对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我市实际,目前暂由有关单位牵头组建17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由相关牵头单位内部力量组成,也可依托企事业单位力量组建,其中公共设施、环境污染、电力、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卫生等专业队可结合现有群众防空组织力量组建。
市防汛抗旱专业应急队:由市水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
市地震灾害专业应急队:由市科技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
市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市海洋灾害专业应急队: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海洋灾害、水生动物病害的应对和渔船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林业灾害专业应急队:由市林业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野生动物疫源病事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林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林区社会治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由市安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危化品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环境污染专业应急队: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水上事故专业应急队:由江门海事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船舶保安事件的应急救援。
市电力专业应急队:由江门供电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和供电设施损毁的应急救援。
市通信保障专业应急队: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损毁事故的应急抢修。
市特种设备专业应急队:由市质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市政设施专业应急队:由市市政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组建,主要负责公共设施损毁事故和供水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建筑安全专业应急队:由市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建筑施工事故和供气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路局配合组建,主要负责港口、铁路、公路损毁的抢修和各类突发事件需队伍调运、群众疏散、物资调运时的运力保障。
市卫生专业应急队: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组建,主要负责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市动植物疫情专业应急队:由市农业局牵头,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组建,主要负责动物疫情和生物灾害的应对。
市物价异动专业应急队:由市物价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影响市场物价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和价格监测。
以上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人数应不少于20人,并由组建单位配备各种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市的模式整合、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团市委、市义工联、市红十字会建立一支不少于100人的志愿者应急队伍,称“江门市应急义工服务队”。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各市、区也要组建相应的应急义工服务队伍。
4.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和各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建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二)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要整合治安巡逻(协警)、专(兼)职消防、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层民兵等各类队伍资源,组建1支人数不少于30人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某某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2.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要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自治组织,组建1支人数不少于20人的志愿者队伍,称“某某镇(街道)应急义工服务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三)村(居)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1支不少于15人的应急义工服务队,称“某某村(居)委会应急义工服务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1支由企业员工组成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人数10%的专(兼)职综合应急队伍;规模以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某某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并由建队企业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此项工作由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五)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组建1支由教职员工、物业管理员、学校保安和学生相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某某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此项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加强队伍的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自治组织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调用。
(一)明确职责。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明确职责任务,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和确定联系方式,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应急救援队伍在常态下(即非紧急状态下),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和使用,非常态(即紧急状态)下,接受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责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三)加强教育培训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军队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更要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
要加强队伍值守制度、岗位工作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奖优罚劣制度、联动机制等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纪律性和战斗力。
(五)加强交流和合作。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沟通和联络机制,通过各类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强化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之间配合训练,有效提高各类应急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同时,要拓宽基层应急资金的筹集渠道,鼓励社会企业和团体用各种方式支持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
(二)加强装备建设。
每支应急救援队伍要有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并建有专门的应急救援装备库和救援物资储备库,配备应急救援常用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堵漏等抢险器材。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发挥防灾防损作用,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保险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组建单位应为应急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四)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地方、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
(五)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应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