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五日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9]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农村住房安全为目标,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三农”发展。
二、原则要求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以承保农村农户自有住房为标的,以农户自愿参保为原则,按市场化要求运作,政府对参保农户实行保费财政补贴,承保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坏获得合理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贴。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开展,并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约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江门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统计数为准)。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但不包含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1处常住房屋。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的;
2.房屋屋顶坍塌的;
3.楼板坍塌的;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的;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特指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导致保险标的损毁等。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
2、年保费率:除恩平市以外的地区按0.56‰缴付,即每户保费5.6元。恩平市按0.83‰缴付,即每户保费8.3元。
(五)保费承担比例
1.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每农户每年保费5.60元。农民自付1元,余下4.60元由江门市本级和各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承担20%(即0.92元),其余80%(即3.68元)由各市、区财政承担。
2.恩平市每农户每年保费8.30元,其中农户自付2元,省财政承担4元,余下2.30元保费由江门市、恩平市财政各分担50%(即各1.15元)。
3.对生活贫困、难以支付保费的农户,如农村低保户、贫困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等,其自付部分的保费由各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六)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1.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审核的承保机构受理农户实际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直接拨付至市级承保机构。
2.各市、区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区级金融办审核的承保机构受理农户实际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直接拨付至同级承保机构。
具体的拨付、结算办法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粤财农[2009]206号文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八)赔偿标准与赔付处理
1.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三种等级(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详见附件)。
各级倒塌或损毁房屋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含3间),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
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即每份保单的有效期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已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九)承保机构的义务
1.提供“95518”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2.承保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配备专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3.如发生大面积灾害,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工作。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承保机构应尽快进行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4.承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力,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5.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防灾防损及承保和灾后赔付等相关信息。
(十)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定,自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承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勘。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根据保单的约定和承保机构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正本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如因自然灾害造成上述相关索赔证明材料破损、灭失的,应由被保险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完善手续。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及相关约定的义务,承保机构有权拒绝赔偿。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是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推进此项工作,及时协调各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各市、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牵头部门,确保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应根据各地的实际工作需要,在下属各镇、街道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构,并落实专责部门及专人负责,以确保当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3.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内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方便群众办理参保和理赔等相关业务。
(二)参保方式
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
(三)承保出单方式
1.由各市、区指定具体专责部门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如协助提供行政村农户信息,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具投保单(行政村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并协助收缴农户自付部分的保费等。
2.保险公司根据各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协助提供的行政村农户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自付部分)后,承保人应及时出具正式保险单及保费发票。农户自付保费达帐后,保单正式生效。
(四)理赔业务
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机构与当地有关部门组成理赔查勘业务小组,进行实地查勘、定损。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定损失数额,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认可。承保机构应根据农村住房保险合同约定,按要求合理定损,并及时支付赔款。
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镇级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效,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责任追究及处罚
(一)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1.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推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市、区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并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各市、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指导各镇、行政村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指定具体负责部门提供行政村农户信息,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签署投保单,并协助收缴农户自付部分的保费,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参保农户的信息核实、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对承保机构提供的承保情况报表进行审核,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农村住房保险开展情况信息资料;指定部门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3.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及支付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补贴资金;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办理资金结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市农业局负责协助各市、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构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提供乡镇及行政村农户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村参保农户信息的收集登记、住房损失情况统计等相关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信息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出险勘查、定损和理赔等工作。
6.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等内容;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市、区及乡镇级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定损和赔付,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配备专门的数据统计人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责任追究
1.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各尽其责,热情服务。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影响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财政、保险公司以及协办部门要加强保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保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监察、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相关措施
(一)人保财险江门分公司应和各地政府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构、农业部门、民政部门等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当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落实或未按要求落实到位者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实施时间安排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工作方案。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金融办反映。
附件: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
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一、Ⅰ级倒塌或损毁
(一)一面墙壁1/3面积以上(含1/3,以下同)倒塌,另一面1/4面积以上倒塌;
(二)1/4以上屋顶坍塌;
(三)1/4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以上,同时1/5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3面积以上倒塌;
(二)1/3以上屋顶坍塌;
(三)1/3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七)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以下同)Ⅰ级倒塌标准的。
三、Ⅲ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倒塌;
(二)1/2以上屋顶坍塌;
(三)1/2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3以上屋顶坍塌;
(六)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七)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八)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九)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十)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或损毁标准的。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