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意见》的通知
江委办〔2009〕34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江发〔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使命感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近年来,我市各职能部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当前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发展不平衡、经费投入不足、服务和管理存在漏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等。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重要性,从工作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国策意识,切实增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做好协调、督促、检查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政策、中长期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了解人口计生工作的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人口计生局
1、发挥政府主管人口计生职能部门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统一管理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督促、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协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下达我市人口计划。
3、检查考评各市(区)、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
4、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5、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审核和协助查处有关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
6、负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手术,开展优生优育宣传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对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疾儿的医学鉴定,做好避孕药具管理、供应、发放等工作。
7、负责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群众社会团体工作。
(二)市中级法院
1、依法审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帮助和指导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应诉培训工作,配合指导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3、检查和督促初级法院开展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情况。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2、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监察对象,以及纵容、包庇超计划生育者的单位领导人,要追究其纪律责任。对因人口计生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不执行“一票否决”规定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和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1、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任职、提拔晋升、表彰奖励、发展新党员以及评选先进等方面,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计生情况审查率达100%。
2、把计划生育的执行情况列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指导各级党校和干部学校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作为党员干部理论教育的内容,增强党员干部的人口意识,教育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3、在办理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地人员工作调动时,要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查验率达100%。对未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在办理提拔晋升、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和各种行政奖励手续时,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共同把好计划生育审核关。
4、对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在办理人事代理时要核查计划生育证明,核查率达100%。
5、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对公务员违反计生政策在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办理调动工作手续。
6、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解决好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协助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待遇。
7、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提拔使用,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性人才工作,形成有利于女性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
(五)市委宣传部
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1次以上人口计生宣传协调会。
2、指导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把握正确的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协调广播、电视、报社等单位按规定设置人口计生专题栏目、制定实施宣传计划,开展人口计生公益宣传,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口计生的社会舆论环境。
3、督促基层宣传部门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人口文化宣传阵地建设,把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推进新家庭文化书屋建设。
4、把人口计生重大政策措施列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
1、配合编制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协调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基本建设项目。
(七)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
1、督促各级经贸、外经贸部门在办理有关外资企业设立手续时,向外方宣传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要求其认真履行。
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接受企业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计划生育检查和指导工作。
3、配合人口计生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八)市教育局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在小学高年级、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安排人口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2、利用教育系统网络资源,在江门市教育信息网开辟“青春健康”教育网页。督促各级各类学校选拔、培训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师资骨干,将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融入青春期健康教育内容。利用校内心理咨询室和医务室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3、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在办理入学手续时,把好计划生育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依法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同等优先原则。
4、负责所属教育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查处,在评先评优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九)市科技局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纳入全市科技规划。
2、扶持重大计划生育科技攻关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指导市级人口计生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3、支持人口科学研究,推进计划生育科研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市公安局
1、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时,须凭当地镇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和违法收养的儿童,先登记备案,并告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2、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移民定居有关手续时,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凭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3、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证时,要核查经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未办理验证手续及无证的流动人口,只作暂住登记,并通报当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待补办证明后方可办理暂住证。
4、在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和出租屋管理措施中应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内容,督促各级公安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清查清理工作;在巡查出租屋时,发现政策外怀孕的流动人员,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5、督促各级公安部门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威胁、殴打计生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计生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财物的案件要及时查办,依法打击破坏计划生育行为。
6、建立人口信息联系制度,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据,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新生儿入户信息、育龄妇女迁移信息、出租屋育龄妇女居住变动信息和办理暂住证信息上传至江门市人口计生信息互联共享平台。
(十一)市民政局
1、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中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持证生育的宣传教育。
2、督促各级民政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规定,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须凭县级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不予登记。被收养儿童名单由各级民政部门抄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3、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济政策,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及因节育手术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依照有关政策给予优先救助。
4、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对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计划生育、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对已当选的,必须依法罢免。
5、每月8日前将上月新婚登记信息上传至江门市人口计生信息互联共享平台。
(十二)市财政局
1、保证法律、法规规定财政支付的各项人口计生奖励政策及时兑现。
2、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3、检查监督市补助人口计生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情况,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现象。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2、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务输出、求职和调动手续及用工单位办理流动人口劳动用工备案时,应核查其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凭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3、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就业。
4、督促和指导企业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内容。
5、督促驻本地劳务办事机构配合执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介绍劳务人员时应要求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6、督促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对档案挂靠的流动人员,要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而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五年内不办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招工手续。
7、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工作。
(十四)市建设局
1、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实行经理、法人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谁带队、谁雇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建筑企业招聘流动劳务人员时,必须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时到工程建设属地计生部门查验,施工企业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人员居住或工作;对拒不执行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建设施工企业和法人代表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2、督促各级建设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列为报建时须提供材料之一查验。对不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报建单位,要依法进行宣传教育,并督促落实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责任。
3、督促各级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工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把检查施工质量安全与检查暂住工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防止其成为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
(十五)市农业局
1、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
2、督促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整种养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尽快致富。
3、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密切结合起来,督促各级农业部门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好的家庭,优先安排扶贫贷款及提供各种生产资料和技术优惠,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者,不予扶持。
4、确保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分配或调整责任田、责任山、宅基地和其它福利时得到优先和照顾,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及超生子女七年以上至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十六)市卫生局
1、严格把好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关,并将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3、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检查、鉴定、治疗及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工作。
4、督促和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各项手术。
5、督促和检查各医疗单位严格执行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制度。对政策外生育的人员,须出具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方能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发放率98%以上。
6、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宣传,检查和督促各医疗保健机构对首次来院产检的孕妇,须认真查验其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身份证或生育证号码登记在《孕产妇围产期保健手册》上。对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件者,嘱其及时办证,以便日后检查;孕妇第二次产检持证率55%以上,第三次产检持证率90%以上。
7、督促和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待产妇查验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分娩持证率为95%以上。对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要做好登记工作并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件者分娩通报率100%。二孩剖腹产母婴正常的应当同时动员施行女扎手术。
8、检查和督促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初次接种疫苗建卡儿童的详细信息实行登记,并按时将预防疫苗记录表册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9、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履行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工作职责。检查和督促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B超机登记备案制度,对本辖区内B超机的使用单位、数量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并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加强B超使用的管理,禁止不达标诊所开展B超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人工终止非医学需要的14周以上妊娠手术前,须查验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施术(未达到法定婚龄者除外)。
10、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管理,对未经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接生,私自取环、作胎儿性别鉴定、保胎结扎,搞假手术、假证明、假医学鉴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要及时依法查处,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联合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打击行动。
11、检查和督促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五邑中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红十字会医院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出生婴儿信息、计免疫苗信息、孕妇产检信息、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信息等上传至江门市人口计生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并根据市人口计生局要求,逐渐将上传信息的单位扩展至各市(区)、各镇(街道)医疗卫生部门。各级医疗保健防疫机构按规定详细填写“出生婴儿名册”、“孕妇产检登记表”、“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和统计表”和“预防疫苗记录表册”,并将各种表格于每月8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持证孕产妇的身份证号码填写率达100%。
(十七)市国资委
1、指导、督促市直四大资产营运机构(即市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城建集团公司、江门金羚集团公司、江门中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直四大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企业和甘化股份公司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接受法人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督促市直四大资产营运机构和甘化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制;如上述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不合格,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当年不予评先、晋级、表彰。
3、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推荐、委派、聘任和任免市直资产营运机构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4、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没有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十八)市统计局
1、组织、实施人口变动调查和人口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资料,定期公布人口统计数据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各市(区)、镇(街道)年度人口统计数据和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向政府提供相关调查资料;
(十九)市房产局
1、检查和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和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小区流动人口登记备案工作,积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定期汇报本小区的流动人口情况。
2、督促物业管理公司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和房屋查询服务,配合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十)市信息产业局
1、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2、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开发使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水平。
3、对现有人口计生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建立数据信息交换中心,实现人口计生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联通和资源共享。
(二十一)市总工会
1、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2、教育广大职工响应国家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模范的条件之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3、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二十二)团市委
1、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2、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义工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志愿服务。
3、把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4、选拔、培训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师资团员骨干;利用现有咨询服务机构及热线电话为广大团员青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二十三)市妇联
1、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2、履行宣传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工作职责,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
(二十四)江门广播电视台
1、加强动态新闻跟踪报道,及时报道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全貌。
2、开设人口计生专栏,在固定的频道、时段播报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工作动态以及新型婚育知识进行公益宣传活动。电台专栏拟每两个星期播1期,每期不少于15分钟。
3、经常在各类节目中穿插挑选播放国家规范的190条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
(二十五)市工商局
1、检查和督促各级工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
2、检查和督促各级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私营、个体经营的已婚育龄夫妇,年龄在18至49岁的,要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情况,凭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3、督促各级工商部门对个体经营业主政策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根据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提请,依法采取扣缴营业执照,直至落实补救措施后,才允许其恢复营业,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必须在限期内缴清社会抚养费或鉴定分期付款合同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后,才允许恢复营业;对符合政策生育,但逾期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根据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提请,扣缴营业执照,直至落实后才允许其恢复营业。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计划生育用药临床不良反应的监管。
2、审批一类计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对申领二类计生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格进行初审。
3、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与人口计生、卫生、工商部门共同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器具、终止妊娠药品等的市场管理,建立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制度,履行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工作职责,并一年两次联合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打击行动。
三、加强领导,严格奖惩
建立和健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部署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人口计生联席会议每年组织1次检查考评,采取听汇报、看文件、查记录、访群众以及下评上等多种形式,对照职责内容分工,逐条、逐项的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部门职责履行好,工作有实际效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领导不力,重视程度不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要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