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完成全市新农合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9]9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度,我市新农合工作总体目标是: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新农合制度要全面覆盖所有镇(街道)、村,全市参合率达到99%以上。全市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人员全部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10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人均筹资标准要达到23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参合农民个人出资30元以上;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人均筹资标准要达到15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参合农民个人出资30元以上。
(一)各级财政补助构成:
1.中央财政补助全市参合农民每人6元;
2.省财政对台山市、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补助72元;
3.市本级财政补助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参合农民每人11元,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4元(将原市本级财政对独生子女、纯生二女户及困难镇农民补助,统一调整归并为上述补助标准,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对此类人员的补助办法)。
4.除中央、省和市本级财政的补助外,余下分部由县(各市、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参合农民出资标准:按户参加新农合,每人出资30元以上,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参合出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保障标准
(一)住院补偿报销标准:年住院补偿封顶线6万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提高标准。实际住院补偿比例要达到50%以上。在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内,镇级卫生院补偿比例不低于70%、县级医院补偿比例不低于60%、县外医院补偿比例不低于45%。在全市各级中医院和镇级卫生院住院治疗,中医药(含中成药)费用占40%的,住院补偿报销比例提高5%(镇级卫生院提高8%)。住院补偿报销起付线如下:镇级卫生院300元以下、县级医院500元、县外医院800元。参合人员属五保户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在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村卫生站)全面实施门诊统筹报销制度,按当年筹资总额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
(三)完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制度,补偿比例达到30%以上,封顶线达到1万元。将下列特殊病种在门诊治疗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精神分裂症、肺结核活动期间、高血压病(II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白内障门诊手术、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一些特殊病种。
(四)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住院报销封顶线母婴合计不超过6万元。母亲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新农合保障。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要继续完善新农合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市、区救助范围可在五保户、低保户的基础上扩大到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人员,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区研究确定。
(六)最大限度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七)根据《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58号)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只能按一个险种规定给予补偿。
四、时间安排
根据省统一安排和要求,2010年度新农合运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为2010年度新农合的集中宣传发动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9年12月上旬完成工作部署。各市、区要完善和修订新农合工作方案和章程。各市、区和镇(街道)要召开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发动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二)2009年12月中旬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宣传发动阶段,从12月9日起,各市、区每10天向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一次进度情况,直至完成收款工作。
(三)2010年1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数据录入阶段。镇(街道)收取农户的资金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全部划入县级财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各类帮扶资金,也应同时划入基金收入专户。2010年1月中旬,各市、区要进行核查。2010年1月下旬,由市卫生局组织检查,核实人数,查漏补缺。参合人员有关资料必须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录入和上传到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
宣传发动的所有工作要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和2009年12月31日前划入基金专户资金及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各级政府要召开会议和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重点宣传新农合的基本知识、有关新农合的政策文件、本地新农合章程和实施方案、新农合住院承诺制度和双向转诊、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等,使全体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本方案各项标准和要求。
(二)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卫生、宣传、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宣传发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掌握政策,讲求实效。各市、区在宣传发动中要掌握政策,决不能弄虚作假,虚报参合人数。不得垫资,不得以压任务的方式从基层干部工资收入中扣款。宣传发动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讲求实效,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合。
(四)郑重承诺,取信于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宣传发动过程中,对过去、现在所制定的仍然有效的政策、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要郑重向社会作出承诺,言出必行,取信于民。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不履行承诺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区要认真抓好宣传发动的检查督促工作,对行动快、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宣传发动面不够广,效果差的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宣传发动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联系电话:3555693,传真:3536353)。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