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江门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涵养林的保护,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直属国有林场管理、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负责全市林木种子、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立及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以及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组织、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管理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及林业专项贷款项目,协助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加强市本级和直属单位及其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及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作风建设。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承担林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二)计划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以及林业产业政策;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地方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管理林业基本建设、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及林业专项贷款项目;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基建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财务工作,协调外资引进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营林科技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编制全市营林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木育种、饮用水源涵养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制定应对自然灾害的营造林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造林绿化的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宣传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规划、设计、管理、建设、技术培训、检查验收,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编制生态公益林年度建设项目和补偿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林政和林权争议调处科(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和竹木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承担出市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评估、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拟订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业务指导,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运输、驯养繁殖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或驯养繁殖(培育)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级评审和资源调查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湿地管理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组织、监督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跨市、跨县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文书资料的归档、立卷等管理工作。
(五)国有林场管理科(产业科、市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监督管理市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基地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的立项申报、咨询、论证等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林区公路建设工作。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组织实施林产品名牌发展战略;指导林业产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指导、监督木材加工、木浆造纸、松香(松脂)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经营管理。负责市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申报的相关审核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指导、协调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各地护林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七)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为市林业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下设5个正股级森林派出所。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开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枪支、弹药、警用物资装备等工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上由市林业局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指导。核定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1名;核定森林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29名,其中: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古斗派出所、古兜山派出所和四堡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各5名,河排派出所和大沙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各7名,各森林派出所设所长1名,指导员1名。
(二)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