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拟订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建设专项规划。
(四)负责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各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规划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负责市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八)负责城乡规划监察,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定性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测绘市场和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财务、人事、党务、ISO管理、信息、安全、计生、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作风建设等工作。
(二)综合技术科(总工室)
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府下达的各类指令性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类规划的技术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负责组织重大规划评审论证、专家咨询;负责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测绘市场和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用地规划科
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规划的审核。
(四)建设工程管理科
负责对建设工程提出设计要点;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验线;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参与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
(五)市政规划科
负责对市政工程提出设计要点;负责对市政工程方案及施工设计图的规划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审核及城市大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市政管线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
(六)法制监察科
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规划法规的宣传;负责规划业务方面的信访、听证、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区内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定性工作。
(七)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区开展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审核中心镇的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制定市域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审核各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及市域内跨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参与制定市域村镇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派出机构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负责市局授权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以及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定性工作;承办市城乡规划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核定编制33名(含蓬江分局和江海分局的人员编制,不含新会分局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占用新会分局编制),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