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市区长
(三)增加的职责。
1.社会工作职责;
2.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3.负责中共江门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救灾减灾职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参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和报送,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工作;检查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监督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烈士的审核申报、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的补评残和残疾军人调级换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军休所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双拥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及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协调军地关系,调处军民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灾害避险场所建设;核查和报送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组织协调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
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全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社会福利企业执行残疾人安置政策;拟订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承办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中国居民在内地的收养登记、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市慈善活动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导殡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管理;指导公益性墓地、骨灰楼建设和殡仪馆建设、殡仪业务工作;承担市殡葬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社会工作科
负责编制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九)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核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更名为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市民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中共江门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核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江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正科级,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拟订老龄工作发展政策和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为老服务工作,开展敬老助老评比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核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