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
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年)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年)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关于构筑江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2010-2012年)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我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0]256号)的要求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为标准,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不断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2年,全市消防工作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责任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不断夯实,覆盖城乡的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显著提高,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其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落实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任务,保障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发展;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各市(区)长座谈会,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联合执法、政府挂牌督办、搬迁改造等措施,确保如期消除隐患;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适时开展本地区消防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要结合“三旧”改造工程,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水、电、路等基础建设、维护等同步实施,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根据全市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规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度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详细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加以落实。到201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到2012年底,乡镇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
3.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乡镇、社区、村居)、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和政务督查内容,突出位置,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每年年初,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或下发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年底,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系统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并落实奖惩制度。
4.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应按照《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联合执法机制、信息沟通“三项内容”,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同时,要定期通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社区“五个基本建设”。
1.落实基本组织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到2010年底,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到2011年底,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落实基本制度建设。农村、社区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三小”(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落实基本队伍建设。要逐步在农村、社区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没有治安巡防队的农村、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4.落实基本设施建设。要争取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和发展。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5.落实基本教育建设。农村、社区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宣传橱窗等固定阵地,全面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做到“有志愿消防宣传队伍、有固定消防宣传牌(栏)、有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要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单位组建消防组织、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记录消防档案簿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等各项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消除,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主体责任自负”。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要督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的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单位要建立义务、志愿、“保消合一”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确定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要点,落实经费、装备、通讯器材等保障措施,组建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场所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确保发生火灾时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要使单位的每名员工熟练掌握火场逃生时的方法、程序、路线、突发情况处置及注意事项等基本自救技能,要抽调一定数量的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员工,组建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承担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救护受伤人员等任务,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要按照“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布局标识、认知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和警示标语,规范其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使其图文并茂,一目了然,方便易懂。要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在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基础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四)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要进一步深化消防、治安、巡防、刑侦、警务督察等“多警联勤”抓消防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强化主动作为、狠抓主责履行、确保主业开展、彰显主力作用”的要求,不断推进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以安全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火灾隐患分类指导整改力度。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严防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对于超技术标准要求的新异特建筑,从严审核,慎重开展性能化评估,坚决预防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三分三定”(分部门、分区域、分重点,定人、定岗、定量)要求,全面落实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要推动政府为每个公安派出所至少配置1至2名消防协管员。要坚持防消合一体制,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强化监督执法信息化应用能力;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定期培训消防监督人员,提升消防执法能力。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以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为目标,立足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开展大众化、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要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户外视频等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介,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以开放消防队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为载体,举行消防夏令营、体验火场逃生、消防竞赛等主题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要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将消防知识纳入学历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着力抓好本行业、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多元化消防培训。
4.提高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水平。要大胆解放思想、开拓思路,不断探索、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体制性、机制性新问题、新情况,缩短消防审批期限,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规范各项监督执法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提高对自动消防设施的监管水平;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推行特种行业消防安全职业鉴定工作,严格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中介组织,发挥其消防技术服务功能;引导将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费率调整工作之中,提高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在2010年5月底前,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和细化工作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工作。
(二)典型引路。各地要根据行业、系统消防工作标准和单位能力建设达标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同时,积极指导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2010年9月底前,各地要至少分别建立2个市、区及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部门、农村、社区、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及各类型社会单位的典型代表。
(三)全面推进。各地要在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逐步完善、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深入开展。
(四)阶段检查。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各地及时改正。市政府在每年底结合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五)总体验收。2012年底,各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验收,市政府对全市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体验收,并做好迎接省政府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全面部署,统一指挥,周密组织,狠抓落实。要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各地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点面结合,全面推进。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要克服厌倦情绪,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强帮扶,确保实效。
(三)考核验收,落实奖惩。各地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考核验收标准,每年进行考核验收。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地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11月进行总体验收。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信息报送,反映情况。市公安局要全面搜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情况,采取编发简报、信息等方式,大力宣传报道工作动态,及时向省公安厅上报工作情况,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在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期间,每年12月15日前,各地要分别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农村社区、公安机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公安局。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