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资质认可、行业评比、等级评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调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信息、督查督办、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等工作;指导本市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法规与宣教科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环境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企业守法证明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生态保护科)
监督管理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环境规划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环保模范城市复查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承担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计划;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七)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组织审查本市核应急单位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组织本市核事故应急演习和应急工作人员培训;负责公众核辐射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权限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权限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国家、省对民用核设施等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八)环境监察分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指导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四、派出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正科级),其主要职责如下:
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试生产审核、竣工验收,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承担权限内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拟订并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权限内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权限内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含蓬江分局、江海分局)行政编制1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 20名(含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正副局长职数)。
六、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