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市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统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矿业权出让、交易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4.地质环境监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
(三)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布局和控制作用;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所属市、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辖区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调处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信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负责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交易、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城乡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承担调处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文稿;承担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物资采购管理、政务公开、调查研究、综合信息、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等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和预审;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耕地保护措施及相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规定;制定耕地补充方案,组织对新增耕地进行验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交易、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负责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和公布;承担建设用地的报批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审核并发布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拟订和监督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承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地质矿产管理科
编制和实施地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批发证,调处采矿争议和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年度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承担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行业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质遗迹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六)测绘管理科
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量标志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承担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图审核管理工作,调处测绘纠纷;监督管理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标准化、注册测绘师、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办理测绘项目登记。
(七)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负责党群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科教工作;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党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市国土资源局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对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八)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决算;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财政拨付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办理土地、矿产、测绘信访案件;负责国土资源听证和司法协助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审核局内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下设一大队、二大队(副科级)。一大队负责蓬江区、江海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二大队负责新会区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承办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
新会分局内设办公室、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与测绘管理股、地质矿产管理股。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正股级)为分局的分支机构。
蓬江、江海、新会分局主要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依法对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审批;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协助区政府调处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变更调查;协助办理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职责: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核定编制46名(含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机关编制),其中行政编制2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执法监察支队队长(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执法监察支队一大队、二大队2名队长职数和蓬江分局、江海分局领导职数)。新会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股长10名。
蓬江分局管辖的环市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潮连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棠下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荷塘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杜阮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江海分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礼乐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外海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新会分局管辖的会城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崖门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司前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罗坑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双水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大泽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沙堆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古井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三江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睦洲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大鳌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今古洲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新会分局机关及其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暂由新会区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