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
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市区的防洪安全和江新联围等各项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和管养的资金投入,构建和谐安全江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凡在江门市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为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对象。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有关精神。
三、征收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四)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不能正确核算经营(销售)收入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总额依率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征收管理
(一)江门市区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市地税局代征。
(二)市地税局从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扣除5%的代征费用后,将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划入市财政专户,于每月终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报送上月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表。
(三)市地税局要全面落实代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全面足额征收。
五、支出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堤防及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二)堤围防护费收入纳入市、区财政收费专户管理,除分成10%省财政外,支出分别由市、区水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划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以外的开支。
(三)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减免和抵扣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二)缴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力缴纳堤围防护费时,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减免。
(三)堤围防护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七、惩处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堤围防护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八、本办法自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