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的职能、编制和人员分别划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将蓬江、江海、新会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各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将蓬江、江海两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含河道、公厕)的日常管理业务,城市支路、街坊路(含桥涵、原村改居小泵房)及其附属市政设施(不含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特殊车辆在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上行驶的管理等职责,交由蓬江、江海两区负责。
(七)加强各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燃气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市、区编制和实施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
(三)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供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的管理;组织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实施相关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主次干道的市政挡土墙(含护坡)、主次干道的市政排水(含泵房)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区供水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指导各市、区供水行业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并监督实施市区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的调价方案,监督和管理市区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的收费价格。
(七)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各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管理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文书和着装。
(九)负责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及各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调研、接待、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二)市政设施管理科
编制市区市政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市政设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主次干道的市政挡土墙(含护坡)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工作;负责市区非封闭式生活小区路灯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负责市区非经营性临时占用主次干道(含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的审批,依附于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市政设施特许经营;牵头组织市政设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各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三)市容环境管理科
编制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的审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设置的核准;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统计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组织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指导和监督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含公厕)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燃气管理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编制市区燃气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新增燃气企业资质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等审批工作;负责市区燃气管理的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市区燃气的收费;组织实施市区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参与市区燃气设施建设的选址、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市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燃气协会工作和各市、区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五)给排水管理科
编制市区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市政排水(含排涝)和生活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城市供水、市政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市政下水道、排涝泵房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的审批,改装、拆除和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备案;负责市区排水管网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城市供水、市政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市政消火栓;指导各市、区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市政排水(含排涝)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六)督查信访科
负责制定并监督本局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局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局综合统计的汇总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党务、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八)计财科
编制市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制定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公共资源项目收益和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九)执法监察分局
编制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文书和着装;指导、监督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执法监察分局局长(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执法监察分局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职责。根据江机编〔2009〕7号文件精神,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职责暂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待时机成熟时再划给市水务局。
(二)关于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市水务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市水务局负责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依附于堤防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下水道、排水口、排涝泵房、栏杆、路灯灯饰、广告灯箱等)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