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
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72号
蓬江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
为加快项目引进,推动产业集聚,促进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规划面积11000亩,超出规划面积不得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政府和蓬江区政府统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奖励和资助入园项目,并由蓬江区政府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符合如下准入标准的项目,享受本办法:
(一)属于交通运输及精密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绿色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的项目,在蓬江区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三)容积率不小于0.8,其中电子信息类不小于1.0。
(四)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投资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6个月内动工18个月内竣工;投资1亿元或以上,6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竣工。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高税收及有影响力的大项目等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者洽谈商定。
第四条 按投资额和投资进度对入园企业进行专项资金扶持,主要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投资额(指固定资产投资,下同)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投资额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且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三)投资额5亿元或以上且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实行个案处理。
投资额达到标准、但投资强度未达标准的企业,按投资强度达到的档次给予扶持。
入园企业从建设之日起,按立项投资额半年内兑付30%扶持资金,建成投产之日起再按核定投资额半年内兑付余下的扶持资金。
对投资额1亿元或以上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总税收要达到50万元/亩以上,如达不到,收回市、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70%额度与扶持资金的差额。
第五条 园区实行“零收费”。
(一)除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免收。
(二)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关于促进江门市区工业项目开发投资的通知》(江府办函[2010]129号)执行。
第六条 入园项目投产后,按税收贡献进行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再发展。
(一)单位面积税收20万元/亩/年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市、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额度的奖励;
(二)单位面积税收50万元/亩/年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市、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额度的奖励。
上述奖励执行期限为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
第七条 资助扶持入园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一)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按国家级中心50万元、省级中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成果鉴定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对在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获得资金资助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级1:0.5、省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单项资助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
(四)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
(五)企业申请专利或授权后的专利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八条 明确扶持申请程序。
园区投资公司定期组织企业进行扶持申请。企业按具体扶持项目向园区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以及各扶持项目所需的申请资料由园区投资公司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经蓬江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江门市和蓬江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暂定2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