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管理江门市法学会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含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下同)的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政治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聘任工作;办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考察、任免和调配工作;协助各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业务教育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定、晋升的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议,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信息,参与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外事交流、接待和机关机要、文电、档案、信访、统计、政务公开、保密、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指挥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全市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工作。
(三)监察审计室(与市司法局纪委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局党风党纪教育和协助党委开展廉政建设;受理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及不服处分的申诉;按照职权范围,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督促检查局属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和指导对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落实政务公开情况。
(四)计财装备科
拟订市级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级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指导、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指导、监督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财务、政府采购和基建投资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监狱劳教管理科(市监狱劳教管理办公室)
监督、检查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指导刑罚执行、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指导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检查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执法管理、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处置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突发事件;审批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监(所)外执行、监(所)外就医等工作;指导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产工作。
(六)公证律师管理科(法制科、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负责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公证执业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公证和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协调公证管辖;审核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注销、事项变更以及律师资格、执业证的审核工作,办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监督、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负责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本市办事机构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有关法规、政策调研工作;承办相关的建议提案;承担仲裁机构的登记、年审注册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公证员协会和律师协会开展工作。
(七)社区矫正工作科
负责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各市、区司法局管理镇(街道)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八)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司法所人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核工作;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审核注册工作;参与基层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九)法制宣传科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拟订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普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指导、检查各市、区、各行业、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有关宣传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协助组织司法鉴定人任职资格评审。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8名(其中7名为监狱劳教管理科使用的监狱政法专项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处副主任)。
五、其他事项
江门市法律援助处为市司法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规范;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检查经费情况和社会效益;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和案件质量;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148”法律服务专线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统一办理或协调跨区域的法律援助事务。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