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
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抓大项目促大发展”的发展思路,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的正式项目。
第二条 评选表彰活动在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评选表彰的对象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协作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负责的重点项目开工率达100%,按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建设任务。
(二)及时报送信息,反映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重点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服务到位、保障措施有力,及时主动协调各种问题,没有发生因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众上访、纠纷等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重点项目协作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协作的重点项目符合第四条(一)、(三)款。
(二)建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主动解决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有效协调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建设条件,对需上报国家或省审批事项主动衔接汇报、及时跟踪。
此外,对在争取重点项目、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重点项目协作单位可予特别表彰奖励。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建设任务。
(二)积极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严格按建设程序执行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手续,督促施工队伍文明施工,未发生因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众上访、纠纷等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参加评选: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三)项目招投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中发现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年度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并负责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名单由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推荐,市重点项目业主单位还可向所在市、区政府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自荐。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参评名单,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参评单位的工作实绩进行评选后择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政府通报表扬获得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状、奖牌。
第十一条 对获表彰的先进单位同时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