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九日
江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水利局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2.将市农业局组织协调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和三峡移民后期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河道采砂许可下放四市三区(特殊情况由江门市水务局发证的除外)。
2.将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和作业许可下放四市三区(江门市直管河道内永久性建筑物除外)。
3.将水土保持方案核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核准下放四市三区(省水利厅下放地级市核准的项目除外)。
4.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准下放四市三区(锦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除外)。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减轻水旱风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工作论证。
(三)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源监测、水环境调查评价,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归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和仲裁部门间和各市、区间的水事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涉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各市、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河道占用许可制度。
(六)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措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项目核准制度。
(七)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库安全调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准制度。
(八)主管本市水务和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九)指导各市、区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开发调查和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组织协调机电排灌工程和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水务队伍建设,管理直属单位。
(十)承担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系统、会务、档案、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督办、宣传、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水务年度计划、部门预算;负责市本级水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导水务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协调与市政府相关的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水务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水务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出行业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议。
(三)人事科(监察科)
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审查和办理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境有关手续和证件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统战、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水资源管理科
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和供求分析,拟订原水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全市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对用水定额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市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建设与管理科
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开工申请的审查、审批及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河道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市直管河道内永久性建筑物建设许可;指导、监督各市、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六)水保农水科
负责全市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及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协调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核及质量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市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项目,负责灌区发展规划;指导灌溉排水、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七)机电管理科
负责组织拟订农村小水电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农村小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审查、审批及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小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的行业管理,协助推广新技术应用与交流,指导农村小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的挖潜改造。
(八)法规与安全监督科
负责组织协调水务地方性规定、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和仲裁部门间和各市、区间的水事纠纷;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其他
(一)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水务局,正科级。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库、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市水旱风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贯彻执行水库移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库移民地方规定、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指导开展全市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三峡移民,不含电力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含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
六、其他事项
(一)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职责暂仍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待时机成熟时再划给市水务局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江门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市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市海洋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市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市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市海洋渔业局管理。
(五)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市水务局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六)关于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市水务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市水务局负责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依附于堤防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下水道、排水口、排涝泵房、栏杆、路灯灯饰、广告灯箱等)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