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
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
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工作
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是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国家给予我省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力度,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提供资源保障。
二、要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且邻近有水源的区域,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开发补充耕地范围。要按照《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标准,加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江门市级验收一律不予通过:一是开发地块坡度超过25度的;二是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质量低下,达不到省标准的;三是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耕地种植要求的;四是竣工验收资料文、图、表与实地不一致或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三、要加强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和种植管理
各市、区应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后,按照粤府办[2008]74号文要求,指导督促当地镇政府与当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正式移交补充耕地给当地权属单位耕种或外包耕种,并落实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与义务,确保新补充的耕地有效利用。要利用省政府实行补充耕地资金补助制度的机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补充耕地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从中列支部分资金专款用于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和种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