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1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江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粤发[2010]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为开展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融入城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落实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市区和县城、中心镇倾斜。
二、对象范围
在我市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以下统称“农民工”),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签订劳动合同、登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办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道)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道)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三、积分制指标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附件1)和本市自定指标(附件2)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本市自定指标包括就业、创业、居住、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等情况。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本市自定指标在全市范围内互认、流通和接续。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向就业地申请办理入户城镇。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四、落实居住证制度
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愿意入户但不愿意交出所承包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最长为3年。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 持证人符合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可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五、实施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支持
(一)积分优惠。农民工入户城镇可给予积分奖励。原则上入户县城区的可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分的30%给予奖励;入户中心镇或其他镇(街道)的可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积分优惠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市优秀农民工、“双百”优秀务工人员入户城镇,可免缴入户价格调节基金。
(三)社会保险优惠。农民工入户城镇并在入户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3个月期限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个人每月缴费实际金额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市、区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四)办学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在农民工子女较为集中的镇(街道),举办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各市、区要在用地、贷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教育部门对办学用地可允许纳入居住小区学校建设规划之内,在办学贷款上给予政策指导;在教师资格培训及核发《教师资格证》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六、加快政策配套和衔接
(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要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加快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各市、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
(三)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籍办法。户籍在城镇周边地区、在城镇稳定就业5年以上、有自己产权住所的农民工,积分未达到入户条件,但自愿将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交回原居住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城镇。对城镇周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各市、区要优先引导其入户城镇、优先安排推荐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
(四)落实城乡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已婚育龄女农民工,除在入户城镇前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属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迁入地城镇居民奖励待遇执行。
(五)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按农民工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转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入户前在就业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每年将省下达我市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各市、区。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目标落实。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各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地要整合资源,加强农民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管理软件,并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各市、区政府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整合资源。今年内,各地要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各市、区辖下镇(街道)应指定户籍代管机构,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入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和享受当地公共服务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市的工作和生活。
八、附则
(一)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二)优秀农民工入户我市城镇可按照《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公安局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江劳社 [2008]940号),申请办理入户。
(三)符合《江门市“同是侨乡建设者”“双百”优秀务工人员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08]236号)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可直接申请入户城镇。
(四)本意见将根据国家和省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2.江门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