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10〕16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
江门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简政强镇(含街道,下同)事权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突出简政扩权,理顺权责关系,规范机构设置,优化编制配备,稳妥推进事业站所改革,创新公共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需要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要科学定位镇级政府职能,扩大镇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县、镇两级财政收支结构,理顺层级之间和条块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县、镇两级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镇级财力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二)便民高效。要统一规范镇级机构设置,优化人员编制配备,增强镇级政府高效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整体功能,稳妥推进事业站所改革,完善并逐步延伸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三)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镇进行科学分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保改革在不同类型镇之间,既大体同步,又各具特色,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
(四)积极稳妥。要根据镇级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新要求,大胆创新,勇于突破,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历史和传统,考虑现有条件的适应程度,还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做到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有关要求,把握重点,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定位镇级政府职能,扩大镇级管理权限,理顺层级之间和条块之间的权责关系
1、科学定位镇级政府职能。要围绕镇级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四大基本职能,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的镇,在职能定位时要有所侧重。农业比重较大、经济欠发达的镇,重点强化服务“三农”职能,加强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工商业和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规模中等的镇,重点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高、经济规模大的镇,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市政建设和管理、生态保护等职能,提升城镇现代化水平,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2、扩大镇级管理权限。各市(区)政府要全面清理现行管理的具体事项,采取直接下放或委托的方式,最大限度给镇下放涉及民生的管理事项,适度给镇下放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对常住人口多、经济总量大的较大镇、特大镇,可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权下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稳步有序推进。其中涉及的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明确可由镇级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可由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交给镇行使。
镇级党委、政府只承担与其管理权限相对等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镇级承担。确需镇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或承办有关事务,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严格控制对镇级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凡是不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和减少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与镇级职能相适应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得将不属于镇级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或不应由镇级承担的责任列入考核范围。
3、理顺镇与垂直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市和各市(区)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向镇派驻行政机构,凡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而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派驻镇的行政机构,必须撤销或调整由镇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驻镇的行政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主要领导任免等重大事项要征求镇级党委、政府意见,党群工作由镇统一管理,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镇的协调。因中心工作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时,派驻机构应服从镇的统一安排。鼓励各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完善对派驻镇机构的管理方式,建立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利于增强镇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能力的新机制。
4、加强镇级财力保障。各市(区)要根据事权的调整和管理责任的下移,相应调整市(区)、镇两级的财政收支结构,理顺市(区)、镇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对经济相对落后的镇,财政分配应有所倾斜,确保镇级财力与其所承担职责相匹配,为镇一级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各市(区)可将所属各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属各市(区)部分全额返还镇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驻镇的机构,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不能加重镇级财力负担,不允许上级设立机构、镇级负担经费,或只派人不给经费。
(二)规范机构设置,优化编制配备,创新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有关规定,规范设置镇级党政机构,优化人员编制配备。
1、科学进行镇分类。按照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粤办发[2010]12号文精神对镇重新进行分类(分类情况,见附件);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建立镇分类动态管理机制。
2、规范设置镇机关工作机构。承担行政管理事务和内务管理为主的机构,称“办公室”,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为主的机构,称“局”。
一般镇,党政机构按不超过5个设置。可设置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维稳和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经济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和农村办公室等5个工作机构。
较大镇,党政机构按不超过7个设置。可设置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维稳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和农村办公室等4个内设机构;设置经济促进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等3个直属机构。
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党政机构按不超过10个设置。可设置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维稳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和农村办公室等5个内设机构;设置经济促进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财政局等5个直属机构。
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党政机构按不超过12个设置。可设置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维稳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工作办公室、监察审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和农村办公室等6个内设机构;设置经济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6个直属机构。
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具体工作由有关综合性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相关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3、优化镇机关编制配备,创新镇用人制度。根据上级关于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有关文件精神,在上级核定的镇行政编制规模内,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行政编制:
一般镇,行政编制不超过35名。镇领导班子配备党委委员7-9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一般兼任人大主席),副书记2名(1名兼任镇长,1名为专职副书记);政府正副镇长3名。
较大镇,行政编制不超过55名。镇领导班子配备党委委员9-11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一般兼任人大主席),副书记2名(1名兼任镇长,1名为专职副书记);政府正副镇长3-4名。
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行政编制不超过85名;综合指数在400~500的,行政编制不超过120名。镇领导班子配备党委委员11-13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一般兼任人大主席),副书记2名(1名兼任镇长,1名为专职副书记);政府正副镇长4-5名。
辖区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镇,在按其类别所确定的编制数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编制,但原则上增加的编制不得超过15名。
街道原则上按一般镇设置机构和配备编制。其中,规模相对较大的街道,其机构编制可适当增加;2001年镇机构改革后,由镇建制或合并镇改设的街道,可比照镇分类办法确定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创新镇用人制度,不再按比例核定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建立严格规范的镇机关雇员管理制度。雇员管理具体办法由镇的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或人事部门牵头制订,并报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深化事业站所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
1、理顺管理体制。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明确规定外,设在镇的事业站所原则上实行以镇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确需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须报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按规定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派驻到镇或按区域设置的事业单位,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市(区)、镇统筹共管,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2、推进分类改革。将事业站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镇政府,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区分事业站所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对公益性站所加强财政保障,将经营性站所转制为经济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对公益类站所进行归类整合,按领域综合设置公益类服务机构,一是将农业站所整合,设置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是将社会事务服务站所整合,设置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三是设置文体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事业机构,为镇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由镇财政列支。镇不再设置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技、农机、畜牧、林业、水利、水产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原则上一般镇编制数为8-11名,较大镇为11-14名,特大镇为15-18名。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口计生及卫生、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民政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原则上一般镇编制数为6-9名,较大镇为12-15名,特大镇为18-21名。
文体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原则上一般镇编制数为2-4名,较大镇为5-7名,特大镇为8-10名。
各市(区)可根据各镇实际工作任务轻重情况,结合当地财政能力,适当调整各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配备。
3、创新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事业举办机制,建立以事定费、以费养事,养事不养人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以理事会管理为核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用人机制,建立与人员绩效直接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发展多元化的村(社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公共事业服务体系。
4、强化绩效评估。探索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机制及相关制度,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服务质量、产出效益和人员结构等定期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政府公益性服务经费投入和机构编制。
(四)完善服务,强化监管,创新镇级管理方式和权力运行约束机制
1、构建服务平台,创新镇级管理方式。实行政社分开,镇负责基层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村(居)委会负责社区事务,建立健全政府治理和基层自治的相对分离、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镇一级可根据各自的人口、社会管理任务等情况,整合镇和市(区)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行政和公共服务资源,设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作为镇的综合性办事和服务机构,统一负责办理镇行政事务。常住人口多、经济总量大的较大镇、特大镇,也可由镇、村(社区)联名设立村(社区)或片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作为镇延伸的综合性办事和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所在村(社区)或片区的行政事务。
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办事代理制、首问责任制、办理时限制等,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
2、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创新镇级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在扩大镇级政府管理权限的同时,要相应明确镇级承担与其权力对等的责任,建立与扩大镇权相适应的民主决策和权力约束机制。通过广泛征集民意、专家论证、决策听证与咨询等途径,扩大公众对党政决策的参与程度,通过完善以党政正职为重点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加快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面推行镇级政务公开等措施,切实加强镇级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
上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镇级后实行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镇级政府要依法承担与管理事权相对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行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镇级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
四、组织实施
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是新形势下省和市委、市政府加快镇级经济社会发展、深化经济社会管理事权改革及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由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农业(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各项有关工作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改革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底前,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并完成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8月上旬,各市(区)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9月上旬,由各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印发实施。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健全约束机制。严禁上级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干预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改革后各地不得突破规定的镇机构设置限额和上级核定的镇级行政编制总额。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改革工作完成后,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