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0]126号
【已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避护场所准备
4.4 社会动员准备
4.5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5.2 灾害信息通报
5.3 灾情信息报告
5.4 灾情核定
5.5 信息发布
6 预警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启动程序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的终止
7 应急响应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的解释权
9.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减灾规划(2000-2010年)》、《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64号)、《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2号)、《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2006〕61号)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爆发)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救助的,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爆发)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3)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在100间以上。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实施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在自救能力特别薄弱地区发生灾害,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3.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3.2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3.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分工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市金融局):及时将全市救灾动态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参与灾害救助行动。
江门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灾害救助行动。
武警江门市支队:负责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协助维护避护场所秩序。
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协同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协同粮食、民政等部门做好救灾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协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灾区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学校的防灾减灾机制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市地震办):负责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工作;一旦发生震情,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维护避护场所秩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交办的任务。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协调各级减灾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并协调有关部门安全运送;申请、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协调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灾害救助法规宣传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投放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款物专项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害避护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风灾和水、旱灾情信息;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农业局:协同有关方面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文广新局:协助宣传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灾后防疫防病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及救灾物资、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测保护,确保灾民生活用水安全。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害救助所需的统计资料,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灾情核定及灾后重建规划工作。
市林业局: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林业灾情信息;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海洋与渔业灾情信息;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安监局: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外侨局:负责发动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支持我市的抗灾救灾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配合做好灾害避护场所的规划工作。
市城管局:在灾区饮用水源遭到破坏时,负责组织有关供水企业向灾区运送干净水。
市人防办:协同有关部门疏散受灾群众;利用防空资源为受灾群众提供避护。
市公安消防局:在灾区饮用水源遭到破坏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指挥,负责向灾区运送市政用水。
团市委(市义工联):负责组织义工和救援志愿队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募捐和人道主义援助、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根据灾害救助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
3. 4 市减灾委设立8个工作小组,在灾害应急救助中实施协作联动:
(1)统筹协调组: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处理实施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灾害应急救助措施;救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交由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2)生活安置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武警江门市支队、团市委(市义工联)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群众生活,并妥善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3)查灾核灾组:由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灾情查核,实施灾情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4)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急救、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救护,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对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疫病发生。
(5)灾区维稳组:由市府办公室(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公安消防局、江门军分区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6)联络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
(7)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外侨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8)灾后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协调落实重建资金,指导重建工程设计和施工,对重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及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4.1.2 各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救灾资金安排的有关要求,结合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救灾资金预算。
4.1.3 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4.1.4 救灾资金不足时,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4.2.1 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每年年初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4.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4.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避护场所准备
村(居)以上各级分别设立灾害避护站(点),明确管理办法,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4.4 社会动员准备
4.4.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4.4.3 镇(街)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4.4.4 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4.5 宣传、培训和演习
4.5.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深入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5.2 定期组织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市、区民政部门定期组织镇级有关人员进行灾害管理业务培训。
4.5.3 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进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5.2 灾情信息通报
灾害一旦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各自掌握的灾情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5.3 灾害信息报告
5.3.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1)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
(2)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城镇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 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
(3)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4)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 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3.2.1 灾情初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在上报市民政局的同时直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各市、区的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和各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5.3.2.3 灾情核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各市、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5.4 灾情核定
5.4.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科技(地震)、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统计、林业、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4.2 专家评估核实。民政、科技、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5 信息发布
5.5.1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5.2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阶段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 预警响应
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预警响应:
6.1.1 市气象部门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或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
6.1.2 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
6.1.3 国家、省级民政部门发布与本市相关的灾害预警。
6.2 启动程序
发生符合预警启动条件的情形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
6.3 响应措施
6.3.1 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并针对情况变化提出应对措施。
6.3.2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灾办法和救助指引。
6.3.3 各灾害避护场所向社会开放。
6.3.4 做好随时调拨救灾物资仓库库存物资的准备。
6.3.5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6.3.6 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一旦发生需要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灾害的情形,迅速转入与灾情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状态。
6.4 响应的终止
符合启动预警条件的情形消失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7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镇(街)级、市、区级、市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抓好灾民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同时做好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灾情评估及灾情报告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JP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7.1 Ⅰ级响应
7.1.1 启动条件
7.1.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Ⅰ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7.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紧急实施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1.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1.2 启动程序
7.1.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JP2〗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1.2.2 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1.3 响应措施
7.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7.1.3.2 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局应急救援队及司机24小时待命。
7.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趋势,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1.3.4 迅即编发《重要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1.3.5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1.3.6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1.3.7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召开抗灾救灾协调会,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组织开展全市性赈灾捐赠活动。
(5)以市政府名义呼吁全省、全国或国际性赈灾援助或捐赠。
7.1.3.8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1.3.9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7.1.3.10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灾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2 Ⅱ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7.2.1.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Ⅱ级响应:
(1)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7.2.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2.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2 启动程序
7.2.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 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2.2.2 启动Ⅱ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2.3 响应措施
7.2.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7.2.3.2 市民政局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局应急救援队及司机24小时待命。
7.2.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2.3.4 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2.3.5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2.3.6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2.3.7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7.2.3.8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2.3.9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2.3.10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 ,建议市政府向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3 Ⅲ级响应
7.3.1 响应启动条件
7.3.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Ⅲ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间数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7.3.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3.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2 启动程序
7.3.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3.2.2 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3.3 响应措施
7.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7.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7.3.3.3 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3.3.4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3.3.5 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协同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3.3.6 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3.3.7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3.3.8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9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 Ⅳ级响应
7.4.1 响应启动条件
7.4.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Ⅳ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在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4.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2 启动程序
7.4.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2.2 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领导灾害救助工作。
7.4.3 响应措施
7.4.3.1 市减灾委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
7.4.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4.3.3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4.3.4 指导各地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协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前往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4.3.5 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必要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4.3.6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或物资。
7.4.3.7 视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省民政厅,或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7.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以下受灾人员可以作为灾后救助对象:
(1)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2)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3)生活困难的死难者遗属;
(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5)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受灾人员。
8.1.2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8.1.3 各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及次年1月下旬开始调查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市民政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市、区需救助数据汇总表报省民政厅。
8.1.4 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各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8.1.5 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8.1.6 根据各市、区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8.1.7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8.1.8 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8.2 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2.1 组织查核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市、区民政部门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2 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8.2.3 根据各市、区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8.2.4 协调慈善机构向灾区提供灾后重建资金支持。
8.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2.8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国土资源、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8.2.9 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2.10 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工作。
8.2.11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9.3 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