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
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江府构[2010]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及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广东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印发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粤艾办函〔2010〕4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江门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进一步明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请各级、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请各市、区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机制,报送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1.江门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江门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江门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陈 杭(副市长)
副主任:梁启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毛 炯(市卫生局局长)
黄锡炎(蓬江区副区长)
吴 刚(江海区副区长)
周津明(新会区副区长)
李健慈(台山市委副书记)
黄婉慈(开平市副市长)
赖燕芬(鹤山市副市长)
颜裕昌(恩平市副市长)
委 员:邱加旋(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沙向雄(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叶一鸣(市教育局副局长)
梁植华(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简达明(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吴超雄(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念芳(市民政局副局长)
梁兆伟(市司法局副局长)
梁炎浓(市财政局副局长)
鹿 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张梦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胡晓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龚荣茂(市农业局总畜牧医师)
李汉高(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余五一(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蓝敏雄(市卫生局副局长)
许彩华(市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庄春维(市工商局副局长)
茹江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陈天水(市质监局副局长)
莫广连(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监督科科长)
薛丽瑶(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劲龙(团市委副书记)
苏慧芬(市妇联副主席)
梁顺明(市工商联副调研员)
冯 冰(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何志斌(江门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赵兰萼(江门日报社纪检组长)
谢建新(江门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阳树新(江门市武警支队副政委)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蓝敏雄(兼)。
附件2
江门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防治机制,全面推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粤艾办函〔201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参与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及本系统艾滋病防治规划及监督评估方案;配合落实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市内本系统职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支持本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参与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调研和督导;承办委员会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参与研究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艾滋病防治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协调将艾滋病预防控制策略纳入市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5.鼓励并指导防治艾滋病广播电视宣传教育节目的制作播出。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知识、政策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局。
1.参与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固定资产投入计划。对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艾滋病防治项目给予支持。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在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2.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艾滋病患者遗孤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少年就学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减免学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等政策。
3.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科技局。
1.负责将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2.配合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艾滋病防治规划及行动计划。
3.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4.负责艾滋病防治科技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交流工作。
(五)市民族宗教局。
1.协助处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指导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发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的民族语言宣传材料。
3.将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策略内容纳入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计划。
4.探索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艾滋病防治干预活动和策略。
(六)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
2.对公安监管场所(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被监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3.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公安监管场所(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侦、监管、禁毒等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4.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做好艾滋病检测和告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5.配合卫生部门对公安监管场所(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做好转介工作。
6.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和其他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助。对艾滋病患者遗孤给予生活救助,并指导各市、区开展救助安置工作,做好艾滋病遗孤信息收集统计。
2.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高中非义务教育减免学费问题。
3.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4.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接受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监测工作。
(八)市司法局。
1.将国家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
2.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入监所常规教育内容,并对被监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和抗病毒治疗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监狱、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艾滋病疫情监测工作,重点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告知。
4.配合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所)外就医(执行)的被监管人员开展治疗。
5.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九)市财政局。
1.制定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政策,明确省级、地方经费投入及管理职责。
2.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3.督导和指导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4.配合发展改革、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5.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补助政策。
6.会同卫生部门研究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参照省、市卫生、科研等行业指导意见,完善艾滋病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政策。
2.负责协调将预防控制策略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和技工学校的培训课程。组织公务人员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3.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时,不得进行限制和歧视。
4.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内容以及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政策宣传内容,组织做好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
5.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6.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政策。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做好建设工地工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支持在城市社区、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1.利用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交通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疫情情况。
(十三)市农业局。
1.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内容。
3.会同财政部门、扶贫办制定有关规划,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扶贫(农业开发)项目,支持重点地区以及因艾滋病造成贫困的家庭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市外经贸局。
1.优先安排有关艾滋病防治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调运转。
2.促进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技术进出口与合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十五)市文广新局。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政策。
2.做好文化馆等文化场所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创作、制作艾滋病防治宣传节目、作品。
(十六)市卫生局。
1.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规和政策。
3.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为农民和城镇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并负责艾滋病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6.组织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
7.组织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8.指导基层社区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9.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市人口计生局。
1.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2.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干预措施。
3.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4.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对流动人口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十八)市工商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娱乐和服务场所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
2.制定鼓励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政策,支持推广安全套防治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3.依法加强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4.动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十九)市质监局。
对安全套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二十)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开展对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负责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从业人员的艾滋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在口岸建立艾滋病疫情监测哨点。
3.负责口岸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及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依法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有关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监管。
5.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从业人员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
6.对进口安全套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二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安全套等预防用品的质量监督。
2.做好吸毒成瘾者维持治疗药品美沙酮的监管等工作。
(二十二)江门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江门市支队。
1.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我市有关防治工作。
(二十三)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组织和动员全市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根据各自工作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市红十字会。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在多种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4.动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会志愿者积极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市工商联。
1.动员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为艾滋病防治捐款捐物,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安排用于防治工作。
2.对广大民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有关政策和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
3.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做好对募集资金等资源的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