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发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0]2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市的粮、油、猪肉、水、电、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逐步上涨,1至7月份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9%,给我市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压力。为缓解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至12月份增发6个月的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对纳入分类施保范围的对象,各市、区可适当提高其补贴标准。
二、发放形式。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随低保救助金发放到户。
三、资金保障。增发城乡低保对象临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区自行解决(蓬江、江海两区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直低保对象移交蓬江区江海区管理的通知》(江府办函〔2009〕294号)与市直共同负担)。
四、配套救助措施。各市、区要结合增发低保临时生活补贴,配套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发煤气补贴、加大临时救济力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扩大优惠政策、增加慈善援助等各类救助措施,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及时帮助低保对象缓解在日常生活、子女上学、治疗严重疾病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其中要特别注重抓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济的落实,确保低保总体救助水平稳中有升。
各市、区要在11月30日前将落实发放低保临时生活补贴、提高低保救助总体水平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