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
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江门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现就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与推进城市化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校外场所建设规划,在城市旧区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中,要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建设以县(市、区)级校外场所为主,辅之以社区、乡镇青少年活动站(点)的网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需求。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强化管理,积极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场地和设施的利用率。
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时,规划部门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及小区公共绿地,在便于通达的小区公共绿地一侧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的场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要尽量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如果限于财力、物力对规划一时难以实施的,必须按标准预留足够的用地空间。
二、大力支持全民健身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幸福广东的要求,我市群众体育建设目标是100%的乡镇均建有一个具有5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广场(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每个全民健身广场建设,市体育部门将在体育器材上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建设类型 |
建设标准 |
资助标准 |
资助来源 |
乡镇、街道建设全民健身广场(5000平方米以上) |
篮球场2块、15站全民健身路径1套、露天乒乓球台6张以上 |
标准篮球架2副、15站全民健身路径1套、露天乒乓球台6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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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以公益性为主,面向全体未成年人开展活动。要制定规章制度,坚持常年开放,充分利用节假日全面开放,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和活动人次、内容都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提高场所的利用率。
四、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实现社区资源共享
体育部门管辖的体育小广场及篮球场、体育馆室外场地及全民健身路径(不含网球场及羽毛球场)、田径运动场(不含足球场)等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所属展览厅的公益性展览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文化站的娱乐设施(营业性娱乐设施除外)每月最少应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2天;影剧院每月免费为未成年人放映两场(院线片除外)。
学校的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室、排球场等活动场地、设施每周周末向在校学生免费开放半天,学生可凭学生证到属地的学校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资源共享,逐步有计划无偿向属地未成年人开放,每周至少开放1天。
五、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给予税收优惠
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每周免费开放3天以上)的门票收入,凡符合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免征营业税。
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自用房产、土地,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
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开展公益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名词解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