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1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把江门建设成为珠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鼓励各市、区以及周边发达地区的项目到我市产业转移园区落户发展,将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打造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产业转移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引进一批珠三角发达地区较高水平的转移企业,推进市域内产业合理转移,使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产业集聚,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工作分工
按照省的要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园三区”的模式,且必须纳入江门市集中统一管理,因此江门市政府、开平市政府、恩平市政府及台山市政府要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共同打造示范性园区。具体分工如下:
(一)江门市政府。
1.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江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建立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成立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开发、招商引资等工作。
3.授予分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区一级经济管理权限,负责分园区相关经济管理工作。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工作。
5.协调组织市域内产业转移,引导我市发达地区企业向园区转移。
6.每年组织1-2次大型招商引资洽谈活动,吸引珠三角发达地区乃至国内外的先进产业转移。
7.对园区用地指标重点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8.制定园区产业准入标准,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进园。
(二)开平市政府、恩平市政府和台山市政府。
1.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建立分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成立分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建设开发、招商引资等工作。
3.园区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范围,安排一定数额财政资金用于园区建设。
4.负责分园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工作,做好园区内户籍居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5.负责分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6.对分园区实行“零收费”政策,对进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规费。
7.负责各自分园区的招商引资具体工作。
8.根据园区企业用工需要,积极组织劳动和人事部门向园区提供劳动力培训,提供各类招聘服务。
三、工作措施
按照市场导向、优势互补、集约化发展、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集中各类资源,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建设。
(一)制订科学合理的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符合我市实际的产业转移规划和操作性强的规划实施方案,做到明确产业定位,细化产业选择,促进关联转移、成链集约、聚集发展,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科学、有序指导我市开展产业转移工作。
(二)抓好招商引资,多方式、多途径推进产业转移。
一是以优化产业布局和促进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促进市域内产业转移。加大全市经济合作力度,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大力推进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合作,提高市辖区与各县级市“结对子”帮促活动的成效,进一步加大各市、区内部招商项目异地落户集聚发展的力度。推动中心城区现有劳动密集型工业,以及不具备条件发展工业的边远地区招商项目,转移到条件较好、承接能力较强、产业基本衔接配套的地区集聚发展。二是加强与深圳等地实施区域性合作,重点承接珠三角先进地区的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用地少、污染少、效益好的项目。三是加大与香港官方、半官方、民间经济机构以及欧美发达国家商务机构的合作,择优承接国内外先进产业转移,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进度。
积极争取省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管好用好省连续五年安排的共5亿元的产业转移园区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市本级、开平市、恩平市和台山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连续五年每年各筹措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加强与上级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争取信贷支持,通过贴息贷款等各项手段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资金乘数效应,切实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进度。
(四)集合各方力量及资源,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
一是要加大力量,抓紧制订或调整配套道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园区内外道路、供电、给排水、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种公共服务平台。二是除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规定的用地政策外,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对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支持。三是在完成本地区“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内部挖潜、内部协调工作,积极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尽量向产业转移园区的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倾斜,促进项目建设。四是切实减轻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费用。
(五)设定合理的产业准入门槛。
要根据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合理设定地区产业准入门槛,实行产业差别准入。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能耗标准、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六)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推动工商、国土资源、环保、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转入产业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外经贸、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信息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转入企业的物流通关与监管效率。积极引进珠三角地区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和提高承接地在出口报关、商品检测、物流、法律、会计、信息、咨询领域的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园的信贷投放力度,为转入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四、对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招商项目实施税收分成
(一)分享范围。
1.产业转移园区内企业的税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统一由落户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税收征管。
2.由引进方组织、引导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企业,其产生的税款按属地征管原则缴入落户方国库。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剔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以及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双方按规定分担的各项支出外,按一定比例在落户方和引进方财政之间分配,其他税费留归落户方。
(二)分享期限。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或企业,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税收分享期限为10年。期满后,引进方将不再参与该投资项目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分配。
(三)分享比例。
1.对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投入程度、合作形式等因素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的项目,分享比例按投入资金比例确定,但落户方财政的分享比例最低不少于20%。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分享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又负责引进的项目,分享比例在按投入资金比例计算的基础上,再提高引进方的分享份额,具体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由市本级组织引进、安排到产业转移园区的特大型项目或企业,具体税收分享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凡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的“三高一无”(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无污染)项目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引进方的分享比例。
2.蓬江、江海和新会三区从产业转移园区的分享所得,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相应的区共享。
3.自批准认定为省产业转移园区之日起,除经省认定前园区内的原有企业、以及开平市、恩平市和台山市从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转入园区的企业外,园区内全部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和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引进方、落户方按规定共同分担的各项支出,以及分配给引进方部分外,按照市本级占不低于20%的比例与落户方财政分享。
(四)分配程序。
1.项目落户方税务部门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产业转移落户企业的税收收入、征收经费、出口退税等资料数据提交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草拟分配方案,经项目引进方财政部门确认,并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税收分享结算的依据,由落户方财政部门办理分配资金划拨和上缴市本级分享部分。
2.分享范围内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由项目落户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再按分享比例列财政支出划给项目引进方,以及办理上解结算,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五)在产业转移园区项目税收分享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或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