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
调控政策的工作意见
江府办[201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1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江门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以及各市、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的日常工作,并做好每月统计数据上报。
二、认真落实责任
住房供应和房价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和我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市、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省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于8月31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HTK〗(一)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今年省下达我市的考核目标任务为8017套,我市已按实际将任务分解到各市、区。各市、区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支持政策,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考核目标任务。
〖HTK〗(二)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各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渠道落实保障性住房房源,确保完成《江门市住房建设规划》中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并于2011年底前全部解决2008年登记在册的全市2211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HTK〗(三)出台保障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住房建设。如通过商品房开发和“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中统一建设,或由较为分散和偏远的大型企业自建等。
〖HTK〗(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切实抓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套内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集体宿舍符合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特殊人才保障性住房,经市相关部门审批,面积可适当放宽。
〖HTK〗(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有关管理制度,并于今年9月底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HTK〗(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廉政管理工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中,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把保障性住房真正建设成为群众满意、社会放心的阳光工程。
四、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政策。加快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体系,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征管工作,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项目,由物价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地税部门重点进行清算和稽查。
五、加强工作督导,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各地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根据国家的住房信贷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严格把关。
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市、区要加大商品住房特别是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今年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抑制房地产用地价格过快增长,尝试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等出让方式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要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建立市场监测和房价预警机制,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设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
〖HTK〗(一)建立市场监测和房价预警机制,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控价等工作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每月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价情况做好监测,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月监测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月1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全市监测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市、区的监测工作给予指导和工作建议。
各市、区要建立房价预警机制,提前准备住房限购控价等政策措施,一旦房价上涨趋势出现突破控制目标范围的情况,就要果断采取措施,坚决把房价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各市、区房价预警机制在8月3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HTK〗(二)加强房地产统计工作,统一统计方法和口径。
按照《关于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1〕27号)精神,我市统计新建住房价格时,采用分住房类型及面积段的套数成交比例为权重的加权平均数法,房价基础数据来源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网签数据或合同备案数据(房价为毛胚房价格),主要以上一年全年的加权平均房价测算下一年新建住房控制目标的基准房价,房价统计结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物价等部门应统一部署,按要求改革完善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方法。
〖HTK〗(三)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预售信息公示制度,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和违规收取诚意金等行为;完善对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措施,对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管,防范出现“烂尾楼”和购房者权益受损等风险;实行开发企业年度销售计划监管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对外公布。
〖HTK〗(四)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力争做到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已纳入房地产市场调控约谈问责范围,新会区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于2011年底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整理,完成房地产登记簿的建设、改造,并于2012年6月底将个人住房信息归集到省中心数据库,在2012年底前实现与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
房地产网签交易数据是房价统计数据来源,各市、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于2011年底前建立“房屋网上交易登记子系统”。
八、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认证管理制度
〖HTK〗(一)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控价工作。
物价部门要建立及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监管,从严审核房地产项目的各项成本和合理利润,并严格按以下的原则进行认证:
1.旧楼盘内新推售的住房算术平均价格与上一年该盘网签(合同备案)售价的算术平均价相比,以当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尺度控制涨幅;
2.新楼盘的住房算术平均价格与周边同类型项目上一年网签(合同备案)售价的算术平均价相比,以当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尺度控制涨幅,或其合理成本的毛利润率控制在30%以内;
3.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牟取暴利、超过上述控价标准的不予认证。
〖HTK〗(二)加强认证价格的监管和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新建住房价格合理性认证”后,在住房销售时不得擅自涨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其交易价格按照认证价格给予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不予网上签约、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申请预售许可延期的楼盘,原则上不得在原认证价格基础上涨价,如有特殊理由,须经物价部门重新认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价部门不予认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受理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不办理该项目拟现售住房的产权初始登记。对虽经物价部门认证但认为房价仍过高、上涨过快的项目,申办预售(延期)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须经相关部门集体研究,从严办理。
〖HTK〗(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规定,物价部门要按要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依法处罚。
九、加强宣传引导,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各新闻媒体要正确宣传相关政策措施,客观报道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引导市民从国情、市情出发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市委宣传部要加强新闻管理,严肃新闻纪律,防止虚假不实报道的产生。
十、落实工作监督,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指导、督查下级单位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市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蓬江区、江海区进行督查,新会区和各市政府负责督查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并形成季度和年度督查报告,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年定期于1月下旬、7月下旬,及平时不定期对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进行督查,按照《江门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提示、约谈,并提请市监察局进行问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