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江门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园林、供电、通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蓬江区、江海区辖区内的城市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由市政府负责出资并组织建设。蓬江区、江海区政府负责出资并组织建设新建城市支路、街坊路以及尚未开发建设完善的各厂企、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宽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城市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按规划红线范围由业权人或开发商负责建设的除外)。
新会区政府按现行办法组织建设。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和江门市滨江新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由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和江门市滨江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要求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有关市政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道路、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和管线综合规划在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前,应当征询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应当邀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按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场地临时排水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制定施工场地相关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以及办理施工前的其他有关许可手续。
工程质量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施工安全接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属于城市道路、且由交通运输、公路及其他部门单位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接管部门提交《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移交意向书》(附件1),接管部门应提前介入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完工或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内容应当包括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市和各区市政设施的移交接管,以市事权划分的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办理,镇(街)及工业园区内(不包括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政设施由各区政府界定管理主体。
蓬江区、江海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接管;其中,杜阮、棠下、外海、礼乐、潮连和荷塘等镇(街)的道路照明设施由属地镇(街)负责,村改居的道路照明设施按相关规定整改达标后移交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新会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新会区政府统一负责管理;市区排涝泵房,根据泵房前排水系统的管理属性确定其建设管理主体。
江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接管,江门市滨江新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接管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绿化设施:城市主次干道绿化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接管;新会区城市道路绿化由新会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接管(有业权人负责管理的除外);其余绿化按我市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环卫设施:市区范围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设施:城市道路交通标线、交通标示、栏杆及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配套管线:供电、供水、燃气、消防、通信和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按现行规定负责接管和日常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交通运输、水务等其他部门建设的市政设施,建成后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按道路规划性质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落实管养经费后,方可办理设施移交工作。
第十条 经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部门现场检查、核对相关资料,符合接管条件的,共同签署《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移交书》(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对不符合接管条件的,建设单位须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工程在建成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设施的完好,接管单位若在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接管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予以修复。
建设单位正式办理完接管手续后的设施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养护,并负责设施的完好。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设施若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接管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修复。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接管单位应先行安排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接管单位应对接管的市政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因市政设施在移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坏、丢失等现象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接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及其附属的市政排水设施(含污水、泵房)、桥涵(隧道)、道路照明和公共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江门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基本要求》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省的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作出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