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海府办〔2011〕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八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反映。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江海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一岗双责”,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保证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江门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把手是本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主持研究和决策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办法,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督促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支持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三)在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上与安全生产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在布置经济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管机构,确保专业安全巡查队伍人员到位,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日常经费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五)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区、街道安全生产规划、措施,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三)积极参加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参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四)重视安全生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六)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七)督促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企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行政正职领导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和落实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加强对管辖行业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帮助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切实抓好管辖行业的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本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条 对管辖行业的企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积极参加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下列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负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总工会
认真发动企业职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企业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区发展改革局
(一)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三)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公告。
三、区经贸局(区旅游局)
(一)协助相关部门对民爆器材、加油站、成品油、酒类生产企业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二)配合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制定本区域旅游安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旅游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市旅游局受理本辖区旅游投诉。
(五)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调拨。
四、区外经贸局
(一)按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把好项目引进关。对有毒有害、放射性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严格把关。
(二)切实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引进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五、区建设局
(一)负责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建筑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建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其对存在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组织、协调对建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按照交通、海事等部门的要求,加强本辖区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七)协助市海事、渔政等部门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六、区农业局
(一)根据国家、省农、林、水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农用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章行为。加强水库、围堤的日常安全巡查,防范发生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导全区农、林、水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农、林、水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林、水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七、区监察局
(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察,督促并落实责任追究。
八、区教育局
(一)负责督促检查全区各类学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九、区财政局
(一)负责做好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二)协调处理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
十、区劳动保障局
(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二)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负责组织对处理工伤事故待遇引起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一、区文体新局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对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发布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十二、区卫生局
(一)根据国家、省、市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合市卫生局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市卫生局监察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配合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全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特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区城管局(区环卫局)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做好饮食服务等六种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宣传工作。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做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工作。
(二)制定全区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工作规范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各环卫站的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和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四)对所属的各环卫站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十四、区安全监管局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实施办法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及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六)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组织对全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培训工作;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培训,持证上岗。
(八)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
(一)根据国家、省、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制订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发放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使用、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开展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火灾事故的预防与抢救工作。
(五)负责维护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消防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区国土资源分局
(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辖区内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
(二)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范围建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地质灾害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和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十七、区城乡规划分局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十八、区环保分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的环境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负责联系、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负责联系、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环境安全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九、区工商分局
(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二十、江海交警大队
(一)根据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辖区交通秩序,纠正、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车匪路霸,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安全,并对全区的交通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积极排查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三)加强对辖区道路上行驶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校车等特种车辆的监督和管理。
(四)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十一、其他部门
其他区直部门也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经营的副职(副厂长、副经理)必须同时专管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也须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计划标准。制订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 责任书的签订
第十四条 为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要求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责任人,促使各级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
(一)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分别与村委会、居委会、直属企业、外资企业、学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办公室、村委会与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外资及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各居委会与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除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商行政管理所属的个体私营协会应予配合。
(四)各级签订责任书时,应由行政第一把手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正职和主管安全的副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代表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企业与上一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章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及《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的要求,接受区政府的考核。
(二)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含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本实施办法第三章和《江海区区直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及《江海区区直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的要求,接受区政府考核。
(三)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
第十六条 考核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自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街道办事处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组成员组成
(一)区考核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总工会、经贸局、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江海消防大队等部门和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二)企业和村委会考核组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则由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标准
(一)考核组应认真审查被考核人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查阅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召开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认真的评议和考核。按考核表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分,共分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考核组反馈意见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二)区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通报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奖惩办法
(一)考评
区考核组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执行本实施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完毕提出奖励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于每年4月底前兑现奖励。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
1.奖励范围: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经验收评审,被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可获得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励金。
2.奖金来源:各街道办事处安全责任人的奖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区直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三)处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当年累计出现死亡1人,或重伤5-9人,或造成经济损失30-50万元,扣发奖金50%;当年累计出现死亡二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被评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区政府取消其安全生产责任奖励金,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企业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行政、经济、法律处理,均不在本实施办法中规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制定;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各企业制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 本实施办法为本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总体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案,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