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
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府办函[2011]2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潭江水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十二五”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潭江是江门人民的母亲河,流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60.6%,工业总产值约占全市的80%,保护潭江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90年签订第一轮《潭江水环境保护责任书》以来,我市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方针,大力推进生态侨乡建设,依法强化环境监管,潭江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潭江流域经济开发活动不断深入,工业污染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城市生活污染负荷不断加重,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潭江干流部分江段和一些支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加强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流域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加大保护力度,让江门侨乡的母亲河碧水长流。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突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切实抓好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为构建生态江门、和谐江门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潭江市控及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80%以上,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80%以上;流域各市、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深入开展潭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加快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推进水源保护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周边、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网络,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到2012年,争取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加快生活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二)坚决遏制工业污染。严把项目环保准入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一律不能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禁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由市环保局组织各市、区环保部门联合审议。积极开展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大力发展和规范建设工业园区,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和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逐步实施集中管理,集中处理工业废水。进一步完善环保日常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落实《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进一步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从区域流域整体优化水资源配置,适度集中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能力建设,强化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突出抓好饮用水源水库藻类污染防治,加强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全面提高预警能力。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实施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拆除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规范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警示牌及隔离围栏等设施建设。2015年,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以上。
(四)实施城镇内河涌综合整治。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加大台城河、新桥水、镇海水、紫水河、沙坪河等整治力度,同步截污,疏浚底泥,防治面源,加大河涌曝气增氧,引水扩容,开展生物原位修复,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改善内河涌水质。
(五)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2年县级以上市全面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强简易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逐步停止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作为氨氮等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快沼气工程建设,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15年力争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加强潭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和建设,2015年前完成所有水源水库第一重山商品林改生态公益林工作,逐步恢复水源涵养功能。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对已关闭的采石场和矿山加强生态恢复工作。
四、建立健全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根据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新会区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把潭江保护责任分解到各镇(街)、部门和厂企,以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每年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潭江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年对潭江保护先进市、区及单位、个人予以表彰(评比表彰办法见附件2)。同时,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每年组织一次潭江水环境保护情况检查考核,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水务、城管等部门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环保局每年对潭江跨界断面水质情况进行抽测,抽测结果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坚持规划先行,认真贯彻实施《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十二五”潭江流域综合整治技术研究》,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分配水环境容量资源和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与布局调整,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加强潭江水污染控制措施,制定相应的区域开发和环保政策,努力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流域内的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和预测预警制度,积极推进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报告涉及潭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情况,认真处置,依法查处。
(四)健全水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积极作好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把好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海洋渔业、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对污染饮用水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依法取缔位于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对沿潭江重化工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成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机制,加强环境危机管理。
(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流域内的各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流域水环境安全。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调整充实队伍,加强人员培训,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打造一支开拓创新、务实高效、诚信服务、廉洁为民的环保队伍。
(七)健全潭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18号)的要求,各市、区政府要将本市、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2‰(鹤山市为1‰)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解缴入江门市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的80%同时解缴入市、区本级财政专户,统筹用于潭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八)大力开展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营造潭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保行为,促进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附件: 1.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2011-2015年)
2.江门市潭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先进评比表彰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