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9月30日)
江发〔2011〕17号
为加强和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建有效可靠的安全生产保障,确保“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义、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1、工作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争先进位”战略,实现“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和迫切需要。
2、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行全面严格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最终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企业,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生存途径。
3、目标任务。通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起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发展职责
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基本要求。“一岗”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5、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并对分管领域的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党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并积极支持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6、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工作力量建设。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政府部门党组会议要定期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兼任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府常务副市(区)长和兼任党委委员的副镇长(副主任)担任。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监管力量建设,要保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加强,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原则上每个镇(街)须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成立巡查队,每个村(居)都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7、党政部门各司其职。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专门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编制部门要在职能界定、机构设置、编制配置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监管力量不断增强。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8、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党政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9、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市(区)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较大以上事故、镇(街)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瞒报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对各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0、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本企业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大力促进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健全和落实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12、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它一切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3、完善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资金投入。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14、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注重培训质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监察合力。继续推行委托镇(街)执法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基层安全监管薄弱的问题。
16、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的奖惩制度。建立和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列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在政策、经济、技术改造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并加强正面宣传。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发生较大以上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采取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处罚力度、限制融资或上市以及不得评先评优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对较大以上事故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责任企业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还要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7、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时也应将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要始终将安全生产贯穿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将安全生产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和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8、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安委办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制考核、事故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以及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19、加强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保障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2‰的额度统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模式,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以及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市委、市政府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安全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企事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实施特殊岗位补贴。
20、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发展形势,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重点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1、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高度重视“科技兴安”工作,大力推进高新尖安全技术的应用,特别是能够有效加强高危行业本质安全、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的运用,提高科技成果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加强安全科技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建成市至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安全状况动态以及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
22、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高效顺畅、协调运作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省、市、县及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以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为主体,对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整合,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建立危化、矿山、消防、交通、建筑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23、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和监督。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落实。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支持鼓励更多高校及有条件的高职学校开设安全工程类专业和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理科专业的必修课程。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社会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安全生产信息。落实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制度,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