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江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54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市、区政府是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地税、民政、林业、农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主要指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区政府要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于每年1月20日前,会同市住房保障工作督查组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区政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市、区政府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三)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督查中所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各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54号)
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含顺德区政府,下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规划)、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民政、林业、农垦、国资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以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包括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至上进行。每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完成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3月31日前,牵头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印发。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省政府将约谈有关市政府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三)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实行问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省财政将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