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2009年11月6日发布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江府令[2009]1号)的总体要求,现决定对文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政策文件执行的26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