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行业协会商会专职
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民民〔2012〕22号
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江门市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8日
江门市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和办公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在行业协会商会内从事日常工作的人员(含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出纳等人员);办公场所是指行业协会商会自有房产,通过市场租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会员单位提供等,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办公使用的场所。
第四条各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职工作人员精简高效原则;
(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化、知识化原则;
(三)专职工作人员年龄搭配合理原则;
(四)办公场所使用合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 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配置
第五条各行业协会商会内设秘书处(或办公室),聘请专职秘书长、财务等人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
(一)30个以上不足200个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兼职1人;
(二)200个以上不足400个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400个以上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条件和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配置:
(一)30个以上不足200个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二)200个以上不足400个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办公场所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400个会员以上的行业协会商会视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办公场所面积。
第三章 专职工作人员与办公场所的管理
第七条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制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任用、考核、培训及薪酬标准制度。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要求:
(一)秘书长为专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好,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
(二)会计出纳原则上为专职,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三)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以上证书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落实有关薪酬和社会保障规定。
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的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一)行业协会商会自购,自置物业产权证;
(二)通过市场租赁,签订租赁合同;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使用的证明书;
(四)会员单位提供使用的证明书;
(五)其他形式提供使用场所的证明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专职工作人员;
(二)由会员(含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秘书长;
(三)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
(四)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少于30平方米;
(五)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