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江门市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2〕10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江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关于加快江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积极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平台 (一)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使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积极创造条件,用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2013年起,全市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60%以上。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2008年秋季,江门市启智学校开设职业高中班,我市实现特殊教育向高中阶段延伸。各市、区要逐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条件,扩大招生范围,开设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使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积极开展残疾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 (三)积极拓宽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积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支持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校江门教学点的建设,在办好特殊教育班的基础上,拓宽适合于残疾人的专业方向,面向全市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其他高等学校、高等自学考试、远程高等教育增设特殊教育专业(班),或在相关专业中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方向,满足不同类别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四)大力开展成年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人教育机构开展多形式、面向有学习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与创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残联要加大残疾人培训力度,坚持以就业为向导,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设各种残疾人技能培训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失业残疾人技能培训纳入各种培训计划。完善残疾人就业以及就业后的培训、继续教育等机制,促进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为残疾人就业服务。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努力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根据当地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不断提高全市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比例。积极举办0-6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最佳机会。对残疾儿童实行学前三年免费教育。 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一)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启动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12年底,江门市将建设一所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综合性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使其成为我市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培训中心、指导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达到30万人口以上的市、区力争建设一所独立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满足当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要,实现特殊教育学校覆盖所有市(区)。在实施规范化学校建设工程、校安工程、中小学校舍建设等项目时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全面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逐步实现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福利院、安(托)养院等集中安置残疾儿童的机构要开设特殊义务教育课程。 (二)加快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各市、区的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加快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在教育部门和残联的指导下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康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随班就读,不断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的专业设置建设。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应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 三、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 建立和健全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依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具有教育功能的镇(街)设置不少于一个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和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置必需的设备设施和软件资源,满足各类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需要。形成以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为基地、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参与、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指导、辐射所有随班就读学校的服务体系。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普通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各类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落实教师编制和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区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对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及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的要求,配齐配足教师,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政策得到落实,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教师职称评定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制订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予以政策倾斜照顾。特殊教育津贴要按月发放,特殊教育津贴标准要大于等于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各地在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时,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相关绩效性工资待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前标准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要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工作。要把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当地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中,鼓励我市高中毕业生报读省内高等院校的师范类特殊教育专业,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加快培养我市特殊教育师资及集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社会工作于一体的残疾人工作复合型人才。 (三)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力度。将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培训纳入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实行轮训。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和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教师的培训实行省、市共同负责的体制。依托高等学校建设广东省特殊教育校长、教师培训基地,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和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进行培训。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培训,实行市、县(市、区)负责以市为主的体制,依托省、市教师培训基地(中心)进行培训。 (四)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掌握特殊教育规律,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在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中,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学生乐观面对人生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继续开展手语、盲文推广,继续深入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 (五)大力推进特殊教育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工作。以特殊教育学校为基地开展各种校本课堂实践活动、主题开放日活动和教研活动,及时推广教育、教学经验,加大特殊教育教师交流力度。组织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参与全省30所珠江三角洲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结对帮扶30所相对薄弱的特殊教育学校活动。 五、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建立和健全以县级财政为主的特殊教育投入机制,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的保障机制和分担机制。要把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纳入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保障范畴,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担办法和管理、使用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随班就读资源中心的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工作指导中心、随班就读资源中心的建设。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高中教育,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收课本费和学杂费。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按新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生课本费和生均公用经费,涵盖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课本由学校自行订购,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课本费1.5倍的标准单独划拨,免费课本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分担办法与当地普通学校相同。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殊教育学校智障、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8倍拨付,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5倍拨付。 (三)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把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延伸到高中阶段教育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依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残联〔2011〕80号),对接受学龄前康复教育的残疾儿童、接受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就学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每月50元的生活费补贴。 六、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特殊教育发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卫生、税务等部门和残联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加强督导检查。把发展特殊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完成情况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内容。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未达标的市、区,不得参加教育强县(市、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等各类与教育创评有关的活动。凡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设未达标的镇(街),不得参加教育强镇(街)等评估。各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各校将特殊教育工作抓紧抓实。 (三)积极营造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支持特殊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