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江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江府函[20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省文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粤文物[2011]306号)精神,决定将位于江门市区的陈乐芸夫妇合葬墓等607处文物,确定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现予公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我市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目前仍使用这些文物的业主及用户,要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或损坏其主体建筑和附属设施。
附件:江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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