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
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22号
各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各地、各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珠三角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配合国家、省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 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0]26号)要求,参照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办法》(粤府办[2011]1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评估考核各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江办发[2010]26号文的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深入贯彻落实,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开好局、四年大发展,十年大跨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评估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全面,标准客观。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及他评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目标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提高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估考核程序,严肃评估考核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估考核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重点评估考核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各项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着眼当前,注重长远。既着重评估考核各地、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又综合考虑《珠三角规划纲要》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考核对象:
(一)各市、区政府;
(二)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江办发[2010]26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其中市委政研室、市统计局不列为考核对象,中直和省直驻江单位只评估工作,不参与排名。具体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纲要办)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大工作或任务的市有关单位工作情况,由市纲要办通过组织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条评估考核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纲要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组由市有关单位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
第二章对各市、区评估考核
第六条对各市、区评估考核包括指标考核、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三部分。
第七条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参照省评估考核办法,对各市、区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市、区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得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得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省计分方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具体由市纲要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考核指标分为一类和二类指标,各占指标考核总分的50%。各市、区指标考核得分=(一类指标得分总和/一类指标个数)×50%+(二类指标得分总和/二类指标个数)×50%,满分为100分。
对附表一所列的个别指标,如个别市、区没有目标要求,则不予考核。
第八条各项指标年度目标值根据省分解下达的目标值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完成值由指标监测落实部门负责提供。
第九条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附表二)是由考核组和市有关单位对各市、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具体包括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创新、规划政策落实、信息报送和宣传等项目,各项目设置相应权重。
考核组和市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满分各为100分。
第十条各市、区评估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 +考核组考核得分×30%+工作测评得分×20%,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对市有关单位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对市有关单位的评估考核分A、B两类进行:
A类考核对象是指有指标监测落实任务的市有关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标考核、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B类考核对象为无指标监测落实任务但有任务分工的市有关单位,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
第十二条指标考核(附表一)是参照省评估考核办法,对市有关单位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考核,具体由考核组根据各指标完成度评分:完成度为0的得0分,0-50%(不含50%)得30分,50%-80%(不含80%)得60分,80%-100%(不含100%)得70分,100%-120%(不含120%)得90分,超过120%得100分。完成度=(考核年度完成值-上一年度完成值)/(设定目标值-上一年度完成值)×100%。
对个别指标无法按上述公式计算完成度的,将根据省计分方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具体由市纲要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市有关单位指标考核得分=指标得分总和/指标个数。对省当年不考核我市的指标,不考核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考核组考核和工作测评(附表三)是由考核组,各市、区政府对市有关单位,以及市有关单位之间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作出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包括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创新、规划政策落实、协调沟通情况等项目。
考核组,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不含90分)、一般(60-80分,不含80分)、较差(0-60分,不含60分)分别对各测评项目进行定性评价并给予具体量化分值,加权后计算相应得分。其中,工作测评总分=各市、区测评平均分×50%+市有关部门测评平均分×50%。
第十四条市有关单位考核总分
(一)有指标类部门(A类)。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50%+考核组考核得分×30%+工作测评×20%。
(二)无指标类部门(B类)。考核总分=考核组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40%。
第四章评估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评估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80-90分(不含90分)的,可评为良好;得60-80分(不含80分)的,可评为一般;得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可评为较差。评为优秀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评单位总数的30%。
第十六条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考核结果的,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评估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对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的评估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对评估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评估考核等次为一般、较差的单位,其行政主要领导要向市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五章 评估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各市、区和市有关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创新;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由市纲要办具体明确。
第二十条市纲要办每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对各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对各考核对象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各考核项目得分及最终得分;
(五)建议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议。
参与工作测评的单位主要是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江办发〔2010〕26号文明确的有牵头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市纲要办书面征求分管市领导、考核对象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经市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领导小组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二十二条市领导小组每年将评估考核结果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章评估考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建立评估考核工作责任制。评估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考核对象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参加工作测评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评估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纲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