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国家检查组对我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415号)的要求,为完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审计制度以及落实国家和省的最新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6]73号)予以调整并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点考核对象内容修改为:“各市、区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将第二点考核指标内容修改为“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将第三点考核标准最后一段修改为:“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该市、区可参加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考核评分;不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将第四点考核方法第一段修改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江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区政府考核1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五、将第四点考核方法第(一)点修改为:“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辖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江门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六、将第四点考核方法第(二)点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七、将第四点考核方法第(三)点修改为:“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八、将第五点考核要求的第(二)点修改为:“各级政府要每年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同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九、将第六点考核奖惩的第(二)点修改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第六点考核奖惩中增加第(三)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审计制度,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附件:《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该市、区可参加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考核评分;不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江门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区政府考核1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辖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江门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核要求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二)各级政府要每年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同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考核奖惩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审计制度,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江府办[200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