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精神,为落实和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宜居江门、文明江门、幸福江门建设,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各市、区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投入使用,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范围由城区向周边村镇延伸,各市、区20%以上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蓬江区的建制镇全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收运处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市、区60%以上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蓬江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建制镇全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立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到2020年,所有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 到203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控制垃圾产生量 1.促进源头减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垃圾产生量,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可循环利用购物用具,大力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2.推进垃圾分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垃圾分类,使垃圾分类观念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完善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对有害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管。到2012年,初步实现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3.加强资源利用。建立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全面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单位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4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 (二)扩大收运范围 1.完善收运网络。不断完善农村垃圾收运设施,逐步建立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扩大收集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网络,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2.改进收运方式。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不断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在“十二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生活垃圾转运站,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城区达80%。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提高处理能力 1.强化规划引导。加快落实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在2012年底前,江门市区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各市争取完成此项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须先征求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选择适用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在土地资源紧缺、垃圾产生量大、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成熟安全的焚烧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土地资源充裕、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的偏远村庄,可就近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 3.加快设施建设。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并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抓紧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制度,推广一批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在2012年底前,开平市和恩平市要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我市实现各市、区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的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 4.提高运行水平。各市、区政府要保障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和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的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高质量运行。要督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卫生填埋和渗沥液、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每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各运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5.加快存量治理。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制订治理计划,优先完成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厂)。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完善管理规定。结合《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规定。全面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质监局。 2.规范行业市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各类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严格执行资质、专业人员、业绩、资金、机械设备、企业诚信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 3.建立评价制度。根据国家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服务、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纳入各市、区节能减排责任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各市、区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市容环卫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监管机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 1.增加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收运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拓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积极争取申报专项资金,其中省财政统筹省治污保洁工程(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补助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收运系统和封场整治专项资金。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督促从事环卫建设及保洁工作的企业落实和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 2.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鼓励对餐厨垃圾实行独立收运及资源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出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管理政策,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价格行为,改进计费和收取方式,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处理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全部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4.保障设施建设。各市、区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垃圾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5.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需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6.加强人员培训。要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岗前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城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我市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我市落实目标任务的完成。成立江门市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订立责任任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工作由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年度工作目标,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并由各市、区政府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区政府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筹组织,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并指导和配合各级政府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统筹处理。对因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市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落实督查,及时通报 按照省监查工作部署,我市定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一次工作监查,各市、区政府要将落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垃圾处理办(市城管局),市垃圾处理办汇总后将我市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按要求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