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切实抓好农村清洁工程,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为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以“大清洁,乡村美”为主题,以全面清理农村积存垃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开展的特色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市 “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开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环境存在的“脏、乱、差”问题,不断提高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
1.制定方案。各市、区、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做到目标明确到村,责任明确到人。
2.保障经费。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活动工作经费。各镇、村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争取群众和社会人士支持。
(二)启动阶段(6月中下旬)
1.全面动员。一是在将于6月中旬召开的全市村镇垃圾治理现场会中,对我市“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进行工作动员,传达贯彻《关于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177号)的文件精神,部署我市相关工作,推进我市专项活动的开展。二是通过各市、区、镇政府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性,全面部署,迅速推进;重点抓好村一级干部、群众的发动工作,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大会等形式,统一思想,群策群力,把政府管理行为转化为村民自治的行为。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参与和推动我市专项活动的开展。
2.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乡村广播、村宣传栏等宣传媒介,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基础知识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强卫生、环保、社区礼仪、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培养村民环卫保洁、珍惜环境、爱家爱村的自觉意识,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清理阶段(6月下旬-9月15日)
1.清理积存垃圾。各市、区负责组织清理辖区农村路边、河边、池边(简称“三边”)和村庄公共区域的积存垃圾,实现村庄无堆放,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村道干净,村容整洁。清理的积存垃圾统一运送到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其中,开平市、恩平市要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对目前尚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提升作业水平,及时覆土消杀;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后,必须关闭辖区内所有简易填埋场。
2.建立保洁机制。各市、区要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乡镇要落实专责人员,村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建立环卫作业制度,制定《村民卫生保洁公约》,卫生保洁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保证农村垃圾管理和收运常态化。
3.开展综合整治。各市、区及市爱卫、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快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和宜居城乡、名镇名村、卫生村等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推进农村饮水、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道路硬化亮化和村庄绿化美化等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4.树立示范典型,突出工作亮点。各市、区要确定2-3个镇为卫生保洁优秀镇,每个镇确定3-5条村为卫生保洁示范村,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全面推进农村清洁工程的开展。
(四)总结阶段(9月16-30日)
1.自查和考核。一是在9月16-20日,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完成对本辖区相关工作的自查,并将考核情况报送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汇总后将我市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二是在9月21-26日,我市将组织市级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并报省。同时按照省工作部署,做好省级专项检查各项迎检工作。
按照省工作要求,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中将增加对“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有关内容,各市、区政府自查考核情况将作为有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2.总结成果。我市将于9月30日前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进将阶段性管理制度、工作办法转化提升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有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责任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和具体联络人员,制定本地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并于6月18日前将有关活动方案报送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汇总后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市、区、镇要建立信息月报制度,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本月工作进度、亮点和效果等工作情况,由各镇及时报送各市、区,各市、区汇总后报送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汇总后将我市工作情况在下月8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