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留用地
商住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委办〔2012〕61号
各镇、街,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留用地商住开发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商住开发管理办法》,业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蓬江区委办公室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江门市蓬江区农村集体留用地
商住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江门市蓬江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农村留用地的社会保障作用,规范农村集体留用地的经营管理,建立有利于促进城郊农村集体资产发展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集体留用地(指依法取得的商业、居住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如要对留用地(国有商住地部分)进行商住开发的,原则上要以留用地中商住部分作为资产组建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实施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活动。已经设立发展公司的,则可直接以设立的发展公司实施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活动。
一级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以留用地中商住部分作为资产组建发展公司。
二级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留用地中商住部分作为资产,按各村组投入的留用地面积计算股份份额,组建统一经营留用地的发展公司。
第三条 农村集体留用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划拨到发展公司,发展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专门实施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发展公司对农村集体留用地资产的经营管理,并负责指导、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发展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发展公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设立,自主经营,其经营权、财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发展公司在镇(街道)、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经营,接受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发展公司资产进行管理,配合其组织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成立发展公司应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发展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工商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发展公司从事留用地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设立发展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发展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留用地的开发经营,须写入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发展公司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发展公司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发展公司集体资产包括:
(一)留用地的产权;
(二)发展公司通过公共积累的集体资产;
(三)发展公司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发展公司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发展公司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发展公司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发展公司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
(六)发展公司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七)发展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发展公司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发展公司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经营管理原则。凡涉及发展公司经营管理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审议决定:
(一)发展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模式。
(二)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份额的变动。
(三)留用地的发展规划。
(四)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换届。
(五)发展公司集体资产转让。
(六)发展公司破产、停止运作。
(七)影响发展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发展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发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
(二)发展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三)发展公司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四)对发展公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影响发展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发展公司有关发展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由发展公司章程确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表决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重新表决。
第十三条 发展公司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7人组成董事会,负责组织经营管理发展公司的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经营管理发展公司的集体资产;
(四)组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发展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为节省运行成本,董事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村委干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董事长(董事长由村“两委”成员分管经济全面工作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他“两委”干部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董事会根据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聘任期根据留用地开发周期按实际需要决定。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5人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发展公司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发展公司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三)列席发展公司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五)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的违法舞弊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同步。为节省运行成本,监事会成员由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兼任。
第十八条 发展公司必须按年度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发展公司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展公司的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发展、成员的年度分红、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等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具体分配比例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可参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提取年终收益的10%作为社会保障金,主要用于列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参加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投保、农村退休养老补贴等费用;提取年终收益的10%—40%作为发展公司的公积金,专项用于发展公司的积累发展;提取年终收益的50%—80%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经费,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年度分配和福利事业建设。属村组两级核算组建的发展公司,分红按照各村组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监督发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并对发展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归还,原物不能归还的,应作价偿还;损坏集体资产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使其利益遭受损害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徇私舞弊发包、折股、出租和出售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对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而不评估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的具体事项由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